股东会职权
-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七)修改本章程;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担保和财务资助事项;
-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30%的事项;
-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