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总稽核等;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负责督促、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负责;
(十八)决定公司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对合规管理有效性进行评估,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合规总监的独立性,保障合规总监独立与董事会直接沟通,保障合规总监与监管机构之间的报告路径畅通;审议批准年度合规报告,监督合规政策的实施;
(十九)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保障首席风险官的独立性,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履行审定风险偏好等重大风险管理政策、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等相应职责;
(二十)负责评估及厘定公司达成策略目标时所愿意接纳的风险性质及程度,并确保公司设立及维持合适及有效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董事会应监督管理层对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的设计、实施及监察,而管理层应向董事会提供有关系统是否有效的确认。为此:
(1)董事会应持续监督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并确保最少每年检讨一次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是否有效,并在《企业管治报告》中向股东汇报已经完成有关检讨。 有关检讨应涵盖所有重要的监控方面,包括财务监控、运作监控及合规监控。
(2)董事会每年进行检讨时,应确保公司在会计、内部审核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是足够。
(3)董事会每年检讨的事项应特别包括下列各项:
(a)自上年检讨后,重大风险的性质及严重程度的转变、以及公司应对其业务转变及外在环境转变的能力;
(b)管理层持续监察风险及内部监控系统的工作范畴及素质,及(如适用)内部审核功能及其他保证提供者的工作;
(c)向董事会(或其辖下委员会)传达监控结果的详尽程度及次数,此有助董事会评核公司的监控情况及风险管理的有效程度;
(d)期内发生的重大监控失误或发现的重大监控弱项,以及因此导致未能预见的后果或紧急情况的严重程度,而该等后果或情况对公司的财务表现或情况已产生、可能已产生或将来可能会产生的重大影响;及
(e)公司有关财务报告及遵守《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程序是否有效。
(二十一)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二十二)负责审议公司的信息技术管理目标,对信息技术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审议信息技术战略,确保与本公司的发展战略、风险管理策略、资本实力相一致;建立信息技术人力和资金保障方案;评估年度信息技术管理工作的总体效果和效率;
(二十三)指导和推进公司企业文化建设;
(二十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以上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董事会下辖委员会职能
我们的董事会将若干职责授予不同的委员会。根据相关中国法律、公司章程及香港上市规则,我们成立了五个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即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以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
我们的战略委员会由两名执行董事、三名非执行董事组成。两名执行董事为林传辉先生、秦力先生;三名非执行董事为李秀林先生、尚书志先生及郭敬谊先生。林传辉先生为委员会主任委员。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一)了解并掌握公司基本经营情况;
- (二)研究并掌握国内外行业动态及国家相关政策及其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 (三)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和规划并提出建议;
- (四)审议公司各业务板块、管理板块的中长期战略目标和发展规划;
- (五)拟定公司中长期战略目标和发展规划;
- (六)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改革等重大决策事项提供咨询建议;
- (七)审议公司经营方针和中长期投资计划;
- (八)审议公司重大的战略性投资;
- (九)负责对公司ESG报告进行审议,就公司ESG治理相关决策事项向董事会提供建议,包括愿景、目标、举措等;
- (十)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提名委员会
我们的提名委员会由两名执行董事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两名执行董事为林传辉先生、孙晓燕女士;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张闯先生、黎文靖先生及王大树先生。张闯先生为委员会主任委员。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等至少每年对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和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进行审阅并向董事会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 (二)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 (三)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意见;
- (四)对董事候选人(尤其是董事长)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资格条件、委任、重新委任或继任计划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 (五)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进行评价;
- (六)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和不尽职行为提出引咎辞职和提请罢免等提出建议;
-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我们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两名执行董事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两名执行董事为孙晓燕女士及肖雪生先生;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为王大树先生、梁硕玲女士及黎文靖先生。王大树先生为委员会主任委员。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一)因应董事会所订公司方针及目标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架构与薪酬管理制度、架构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进行审核及批准和就设立正规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订薪酬政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二)就非执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三)根据公司考核方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并据此拟定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和奖惩事项;
- (四)考虑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以及公司内其他职位的雇用条件,对公司薪酬制度制定政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 (五)检讨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而须支付的赔偿,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六)检讨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安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七)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以《香港上市规则》之定义)除履职评价的自评环节外,不得参与本人履职评价和薪酬的决定过程;
- (八)审阅及/或批准《香港上市规则》第十七章所述有关股份计划的事宜;
-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
我们的审计委员会由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即黎文靖先生、梁硕玲女士和张闯先生。黎文靖先生为委员会主任委员。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一)审查及检讨公司财务监控、内部监控系统、风险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有效性。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系统,并向董事会汇报。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的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回应进行研究;
- (二)指导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监督检查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 (三)监督年度审计工作,审核公司的财务报表、年度报告及帐目、半年度报告及(若拟刊发)季度报告,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及其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及其相关披露。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判断,提交董事会审议;考虑于财务报表以及定期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应适当考虑任何由公司属下会计及财务汇报职员、监察主任或核数师提出的事项;
- (四)担任公司与外部审计之间的主要代表,负责监察二者之间的关系;
- (五)检查及确保董事会及时回应外部审计给予高级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或同等文件),亦检查外部审计就会议记录、财务帐目或监控系统向高级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及高级管理层作出的回应;
- (六)审核和监督关联方交易以及评价关联方交易的适当性;
- (七)就聘请、重新委任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外部审计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外部审计辞职或辞退外部审计的问题;
- (八)监督和评估公司外部审计工作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审计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与外部审计讨论审计性质、范畴、有关申报责任,及就外部审计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
- (九)检讨公司的财务及会计政策及实务;
- (十)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并确保内部审计在公司有足够资源运作及有适当的地位,以及检讨及监察其成效;
- (十一)评估公司员工举报、内部监控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机制、以及公司对举报事项作出独立公平调查,并采取适当行动的机制;
- (十二)关注、处理公司员工和客户、供应商、投资者以及社会媒体对公司财务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质疑和投诉举报;
- (十三)就公司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的《企业管治守则》相关规定的情况向董事会汇报;
- (十四)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风险管理委员会
我们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由三名执行董事和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三名执行董事为林传辉先生、秦力先生及孙晓燕女士;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张闯先生及王大树先生。林传辉先生为委员会主任委员。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一)拟定风险偏好等重大风险管理政策;
- (二)审议公司风险管理及合规管理总体目标、基本政策,并提出意见;
- (三)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 (四)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
- (五)监督公司经营层及管理层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的职责履行情况并确保有关风险控制委员会适时向董事会汇报任何与公司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的设计、实施及监察有关的重大讯息;
- (六)根据董事会授权,审定公司各主要业务的规模及风险限额和公司愿意接纳的风险性质及程度;
- (七)根据董事会授权,审定公司经营管理中重大风险的处置方案;
- (八)审议公司风险管理报告、合规报告、稽核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定期(并确保最少每年一次)评估公司及其附属公司风险状况和检讨风险控制及管理能力的有效性;
- (九)根据外部监管部门意见、内部和外部审计报告定期(并确保最少每年一次)对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内部监控系统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检讨,督促经营层采取整改措施;有关检讨应涵盖所有重要的监控方面,包括财务监控、运作监控及合规监控等方面:
- (a)自上年检讨后,重大风险的性质及严重程度的转变、以及公司应付其业务转变及外在环境转变的能力;
- (b)管理层持续监察风险及内部监控系统的工作范畴及素质,及(如适用)内部审核功能及其他保证提供者的工作;
- (c)向公司董事会(或其辖下委员会)传达监控结果的详尽程度及次数,此有助董事会评核公司的监控情况及风险管理的有效程度;
- (d)期内发生的重大监控失误或发现的重大监控弱项,以及因此导致未能预见的后果或紧急情况的严重程度,而该等后果或情况对公司的财务表现或情况已产生、可能已产生或将来可能会产生的重大影响;及
- (e)公司有关财务报告及遵守《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程序是否有效;
- (十)公司重大突发危机事件处理的决策和指挥;
- (十一)对公司治理有关的制度制定、修订工作提出建议;
- (十二)开展公司治理情况自查和督促整改,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推动公司治理机制创新;
- (十三)定期检讨公司内部审核功能的有效性并提出意见及整改措施;并确保公司在会计、内部审核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及有关预算是足够的;
- (十四)主动或根据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风险管理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经营管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反馈进行研究;及
- (十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