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憲章文件 , 其他-企業管治相關事宜:廣發証券(01776):公告 - 建議修訂《公司章程》、建議修訂《股東大會議事規則》、建議修訂《董事會議事規則》、建議修訂《監事會議事規則》
Date: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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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

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GF SECURITIES CO., LTD.

廣發証券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776)

一、建議修訂《公司章程》

二、建議修訂《股東大會議事規則》
三、建議修訂《董事會議事規則》
四、建議修訂《監事會議事規則》

廣發証券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會(「 董事會」)謹此宣佈,本公司擬對本公
司《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本公司《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股東大會議事規
則》」)、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及本公司《監事會議事規
則》(「《監事會議事規則》」)進行修訂,具體如下:

一、建議修訂《公司章程》

2019年7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了《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證監會令第
156號)(「《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和《關於實施〈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有關問
題的規定》(公告[2019]16號),要求證券公司應當將股東的權利義務、股權鎖定期、
股權管理事務責任人等關於股權管理的監管要求寫入公司章程。

2019年10月,國務院發佈《國務院關於調整適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通知期
限等事項規定的批覆》(國函[2019]97號)(「《批覆》」),同意在中國境內註冊並在境外
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期限、股東提案權和召開程序的要求統一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相關規定,不再適用《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
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2019年12月,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訂通過了《中華
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法》」),並於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 1 –

董事會於2020年3月27日召開的董事會會議(「董事會會議」)上審議通過了基於上述
原因而對《公司章程》擬進行的修改,有關建議的《公司章程》修訂詳情如下:

原條款

新條款

條目

條款內容

條目

條款內容

變更理由

第一條 為確立廣發証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
「本公司」)的法律地位,
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
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
的合法權益,使之形成自
我發展、自我約束的良好
運行機制,根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
稱《公司法》)、《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
《證券法》)、《國務院關於
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
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以
下簡稱《特別規定》)、《到
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
款》、《關於到香港上市公
司對公司章程作補充修改
的意見的函》、《證券公司
治理準則》、《香港聯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
則》(以下簡稱《香港上市
規則》)、《證券公司治理
準則》和其他有關規定,
制訂本章程。

《 國 務 院 關
於 調 整 適 用
在 境 外 上 市
公 司 召 開 股
東 大 會 通 知
期 限 等 事 項
規 定 的 批
覆 》(「《 批
覆 》」)、《 證
券 公 司 股 權
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確立廣發証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的法
律地位,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
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
益 , 使 之 形 成 自 我 發 展 、 自 我 約
束的良好運行機制,根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以下簡稱《證券法》)、《國務院關
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
市的特別規定》(以下簡稱《特別規
定》)、《國務院關於調整適用在境
外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通知期限
等 事 項 規 定 的 批 覆 》、《 到 境 外 上
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關於到香
港上市公司對公司章程作補充修改
的 意 見 的 函 》、《 證 券 公 司 治 理 準
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
券上市規則》(以下簡稱《香港上市
規則》)、《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
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 2 –

條目

第三十
八條

原條款

條款內容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
理 人 員 、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份 5 % 以上的股東,將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買入
後 6 個月內賣出,或者在
賣出後 6 個月內又買入,
由此所得收益歸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會將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
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
股票而持有 5 % 以上股份
的,賣出該股票不受 6 個
月時間限制。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
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
董事會在30日內執行。公
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
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條目

第三十
八條

第三章
股份之
「第四
節 股
權管理
事務」

新條款

條款內容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後 6 個月內
賣出,或者在賣出後 6 個月內又買
入,由此所得收益歸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會將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證券公司因購入包銷售後剩
餘股票而持有 5% 以上股份的,以
及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除
外。

前款所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
員、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賬戶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
性質的證券。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規定執行
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30日內
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
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

變更理由

第 十 三 屆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第 十 五
次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的《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證 券
法 》(「《 證 券
法》」)第四十
四條

第 三 章 新 增
「第四節 股
權管理事務」

– 3 –

原條款

條目

條款內容





















變更理由

《證券公司股
權管理規定》
第 十 七 條 、
第 十 八 條 、
第 十 九 條 、
第 二 十 條 、
第 二 十 一
條 、 第 二 十
五 條 、 第 二
十 六 條 、 第
二 十 七 條 、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四 項 、 第
二 十 九 條 、
第三十條

條目

第三十
九條

第四十


第四十
一條

第四十
二條

第四十
三條

新條款

條款內容

公司董事長是公司股權管理事務的
第一責任人。公司董事會秘書協助
董事長工作,是公司股權管理事務
的直接責任人。

公司董事會辦公室是公司股權管理
事務的辦事機構,組織實施股權管
理事務相關工作。

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或者股權,應當
制定工作方案和股東篩選標準等。
公司、股權轉讓方應當事先向意向
參與方告知公司股東條件、須履行
的程序以及公司的經營情況和潛在
風險等信息。

公司、股權轉讓方應當對意向參與
方做好盡職調查,約定意向參與方
不符合條件的後續處理措施。發現
不 符 合 條 件 的 , 不 得 與 其 簽 訂 協
議。相關事項須經中國證監會批准
的 , 應 當 約 定 批 准 後 協 議 方 可 生
效。

公 司 變 更 註 冊 資 本 或 者 股 權 過 程
中,對於可能出現的違反規定或者
承諾的行為,公司應當與相關主體
事先約定處理措施,明確對責任人
的責任追究機制,並配合監管機構
調查處理。

公司應當對變更註冊資本或者股權
期間的風險防範作出安排,保證公
司 正 常 經 營 以 及 客 戶 利 益 不 受 損
害。

依法須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在批
准前,公司股東應當按照所持股權
比例繼續獨立行使表決權,股權轉
讓方不得推薦股權受讓方相關人員
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
員,不得以任何形式變相讓渡表決
權。

– 4 –

原條款

條目

條款內容









條目

第四十
四條

新條款

條款內容

變更理由

公司股東應當充分了解股東權利和
義務,充分知悉公司經營管理狀況
和 潛 在 風 險 等 信 息 , 投 資 預 期 合
理,出資意願真實,並且履行必要
的內部決策程序。

第四十
五條

股東的持股期限應當符合法律、行
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
六條









第四十
七條

第四十
八條

股東的實際控制人對所控制的公司
股權應當遵守與公司股東相同的鎖
定期,中國證監會依法認可的情形
除外。

公司股東在股權鎖定期內不得質押
所持公司股權。股權鎖定期滿後,
公 司 股 東 質 押 所 持 公 司 的 股 權 比
例 不 得 超 過 所 持 公 司 股 權 比 例 的
50%。

股東質押所持公司股權的,不得損
害其他股東和公司的利益,不得惡
意規避股權鎖定期要求,不得約定
由質權人或其他第三方行使表決權
等股東權利,也不得變相轉移公司
股權的控制權。

公司應當加強對股東資質的審查,
對 股 東 及 其 控 股 股 東 、 實 際 控 制
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權
益持有人信息進行核實並掌握其變
動情況,就股東對公司經營管理的
影響進行判斷,依法及時、準確、
完整地報告或披露相關信息,必要
時履行報批程序。

公司應當加強關聯交易管理,準確
識別關聯方,嚴格落實關聯交易審
批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避免損害
公司及其客戶的合法權益,並及時
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告關
聯交易情況。

公司應當按照穿透原則將股東及其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
一致行動人、最終權益持有人作為
自身的關聯方進行管理。

– 5 –

原條款

條目

條款內容





條目
第四十
九條





第五十


新條款

條款內容

變更理由

公司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不得有下
列行為:

(一)虛假出資、出資不實、抽逃出
資或者變相抽逃出資;

(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
章程的規定干預公司的經營管理活
動;

(三)濫用權利或影響力,佔用公司
或者客戶的資產,進行利益輸送,
損害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客戶的合
法權益;

(四)違規要求公司為其或其關聯方
提供融資或者擔保,或者強令、指
使、協助、接受公司以其證券經紀
客戶或者證券資產管理客戶的資產
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五)與公司進行不當關聯交易,利
用對公司經營管理的影響力獲取不
正當利益;

(六)未經批准,委託他人或接受他
人委託持有或管理公司股權,變相
接受或讓渡公司股權的控制權;

(七)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
員等相關主體不得配合公司的股東
及其實際控制人發生上述情形。

公司發現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存在
上述情形,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防止
違規情形加劇,並在 2 個工作日內
向 住 所 地 中 國 證 監 會 派 出 機 構 報
告。
發生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管要
求等與股權管理事務相關的不法或
不當行為時,公司應當及時調查並
向董事會報告,由董事會在權限範
圍內商定整改措施、追責方案、處
罰意見等。

– 6 –

新條款

條款內容

法律、法規、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
監督管理機構對股東大會召開前或
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
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期間有
規定的,從其規定。

變更理由

《批覆》

《 證 券 法 》第
一 百 二 十 二


公司依據證券登記機構提供的憑證
建立股東名冊,股東名冊是證明股
東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證據。股東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種類享有權利,
承擔義務;持有同一種類股份的股
東 , 享 有 同 等 權 利 , 承 擔 同 種 義
務。

變更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須報中
國證監會批准,未經中國證監會批
准,應限期改正,未改正前,相應
股份不具有表決權。

……

條目
第四十
八條

第五十
三條

條目
第六十


第六十
五條

原條款

條款內容

股東大會召開前30日內或
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
準日前 5 日內,不得進行
因股份轉讓而發生的股東
名冊的變更登記。

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督
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從
其規定。
公司依據證券登記機構提
供的憑證建立股東名冊,
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證據。股
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種類
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持
有同一種類股份的股東,
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種
義務。

變 更 持 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東、實際控制人須
報中國證監會批准,未經
中國證監會批准,任何機
構和個人不得直接或間接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否
則,應限期改 正, 未改 正
前,相應股份不具有表決
權。

……

– 7 –

條目
第七十
二條

條目
第六十


原條款

條款內容

公司普通股股東承擔下列
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
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
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
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
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
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
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
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
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
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
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
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
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
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
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

變更理由

《 證 券 公 司
股 權 管 理 規
定》第二十二
條 、 第 二 十
三 條 、 第 二
十八條

新條款

條款內容

公司普通股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繳納股金;

(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
會規定履行出資義務,使用自有資
金入股公司,資金來源合法,不得
以委託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法
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真實、準確、完整地說明股權
結構直至實際控制人、最終權益持
有人,以及與其他股東的關聯關係
或者一致行動人關係,不得通過隱
瞞、欺騙等方式規避股東資格審批
或者監管;

(六)主要股東、控股股東應當在必
要時向公司補充資本;

(七)應經但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未
向監管部門備案的股東,或者尚未
完成整改的股東,不得行使股東大
會召開請求權、表決權、提名權、
提案權、處分權等權利;

(八)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
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
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
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
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
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
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
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存在虛假陳述、濫用股東權利或其
他損害公司利益行為的股東,不得
行 使 股 東 大 會 召 開 請 求 權 、 表 決
權、提名權、提案權、處分權等權
利。

......

– 8 –

條目

第七十
八條

第七十
九條

第八十
一條

原條款

條款內容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應當
於會議召開45日前發出書
面通知,將會議擬審議的
事項以及開會的日期和地
點告知所有在冊股東。擬
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應
當於會議召開20日前,將
出席會議的書面回覆送達
公司。

公司在計算起始期限時,
不 應 當 包 括 會 議 召 開 當
日。

公司根據股東大會召開前
20日收到的書面回覆,計
算擬出席會議的股東所代
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
擬出席會議的股東所代表
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達到
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
以召開股東大會;達不到
的,公司應在 5 日內將會
議擬審議的事項、開會日
期和地點以公告形式再次
書面通知股東,經公告通
知,公司可以召開股東大
會。

......

前款所稱公告,應當於會
議召開前45日至50日的期
間內,在國務院證券監督
管理機構指定的一家或者
多家報刊上刊登,一經公
告,視為所有內資股股東
已收到有關股東會議的通
知。

向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發
出的股東大會通知、資料
或書面聲明,應當於會議
召開45日前,按下列任何
一種方式送遞:......

條目

第九十


新條款

條款內容

公司召開年度股東大會,應當於會
議召開20日前發出書面通知,召開
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15
日前發出書面通知。

公司在計算起始期限時,不應當包
括會議召開當日。

變更理由

《批覆》



刪除本條

《批覆》

《批覆》、《證
券法》第八十
六條

第九十
二條

......

前款所稱公告,就內資股股東,應
當在證券交易場所的網站和符合中
國證監會及其他監管機構規定條件
的媒體上刊登,一經公告,視為所
有內資股股東已收到有關股東會議
的通知。

向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發出的股東
大會通知、資料或書面聲明,應當
按下列任何一種方式送遞:......

– 9 –

條目

第一百
一十七


原條款

條款內容

條目

第一百
零六條

......

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
相關規定條件的股東可以
公開徵集股東投票權。

徵集股東投票權應當向被
徵集人充分披露具體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償
或者變相有償的方式徵集
股東投票權。公司不得對
徵集投票權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第一百
三十二


第一百
四十三


公司召開類別股東會議的
股東,應當於會議召開 45
日前發出書面通知,將會
議擬審議的事項以及開會
日期和地點告知所有該類
別股份的在冊股東。擬出
席會議的股東,應當於會
議召開20日前,將出席會
議的書面回覆送達公司。

……

變更理由

《 證 券 法 》第
九十條

《批覆》

新條款

條款內容

......

董事會、獨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的
規定設立的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作
為 徵 集 人 , 自 行 或 者 委 託 證 券 公
司、證券服務機構,公開請求公司
股東委託其代為出席股東大會,並
代為行使提案權、表決權等股東權
利。

依照前款規定徵集股東權利的,徵
集人應當披露徵集文件,公司應當
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償或者變相有
償的方式公開徵集股東權利。公開
徵集股東權利違反法律、行政法規
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導致公
司或者其股東遭受損失的,應當承
擔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召開類別股東會議,應當參照
本 章 程 第 九 十 條 規 定 發 出 書 面 通
知,將會議擬審議的事項以及開會
日期和地點告知所有該類別股份的
在冊股東。

……

– 10 –

變更理由

《 證 券 法 》第
八十二條

條目

第一百
三十八


原條款

條款內容

......

(四)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
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
準確、完整;

......

條目

第一百
四十九


第二百
零三條

監事應當保證公司披露的
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百
一十四


新條款

條款內容

......

(四)應當對公司證券發行文件和
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
公司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
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如無
法保證證券發行文件和定期報告內
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或者
有異議的,應當在書面確認意見中
發表意見並陳述理由,公司應當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
接申請披露。

......

監事應當保證公司及時、公平地披
露 信 息 , 所 披 露 的 信 息 真 實 、 準
確、完整。若無法保證證券發行文
件和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
性、完整性或者有異議的,應當在
書面確認意見中發表意見並陳述理
由,公司應當披露。公司不予披露
的,監事可以直接申請披露。

第二百
零九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第二百
二十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應當對董事會編製的
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
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

(一)應當對董事會編製的公司證券
發行文件和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提
出書面審核意見。監事應當簽署書
面確認意見;

......

– 11 –

條目

第二百
七十四


第三百
零三條

原條款

條款內容

公司通過法律、法規或中
國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
的信息披露報刊和網站向
內資股股東發出公告和進
行信息披露。如根據公司
章程應向境外上市外資股
股東發出公告,則有關公
告同時應根據《香港上市
規則》所規定的方法刊登。

公司在其他公共傳媒披露
的信息不得先於指定報紙
和指定網站,不得以新聞
發佈或答記者問等其他形
式代替公司公告。

董事會有權調整公司信息
披露的報刊,但應保證所
指定的信息披露報刊符合
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
監會、境外監管機構和境
內外交易所規定的資格與
條件。

本章程以中文書寫,其他
任何語種或不同版本的章
程與本章程有歧義時,以
在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一次核准登記後的中
文版章程為準。

變更理由

《 證 券 法 》第
八十六條

條目

第二百
八十五


新條款

條款內容

公司通過證券交易場所的網站和符
合中國證監會及其他監管機構規定
條件的媒體向內資股股東發出公告
和進行信息披露。如根據公司章程
應 向 境 外 上 市 外 資 股 股 東 發 出 公
告,則有關公告同時應根據《香港
上市規則》所規定的方法刊登。

公司在其他公共傳媒披露的信息不
得先於指定網站和其他指定媒體,
不得以新聞發佈或答記者問等其他
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董事會有權調整公司信息披露的網
站和其他媒體,但應保證所指定的
信息披露網站和其他媒體符合中國
證監會、境外監管機構和境內外交
易所及其他監管機構規定的資格與
條件。

第三百
一十四


本章程以中文書寫,其他任何語種
或不同版本的章程與本章程有歧義
時,以公司登記機關最近一次核准
登記後的中文版章程為準。

結 合 實 際 情
況修改

註: 由於本次修訂刪減條款,《公司章程》條款序號將相應調整。原《公司章程》中涉及條款之間

相互引用的條款序號變化,修訂後的《公司章程》亦做相應變更。

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同意對《公司章程》的上述修訂,並授權公司經營管理層:(1)
根據境內外法律、法規的規定、境內外有關政府部門和監管機構的要求與建議以及
公司的實際情況,對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公司章程》(草案)進行調整和修改
(包括但不限於對《公司章程》文字、章節、條款、生效條件等進行調整和修改);(2)
辦理《公司章程》向監管部門備案的相關手續;(3)辦理因《公司章程》修訂所涉及的工
商登記變更等相關手續。

上述建議修訂須提交本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本議案為特別決議案,股東大會作出決
議需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 12 –

二、建議修訂《股東大會議事規則》

基於《批覆》和《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等規定,本公司擬對《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的部份
條款進行修訂。董事會於董事會會議上審議通過了對於《股東大會議事規則》擬進行
的修訂,有關建議的《股東大會議事規則》修訂詳情如下:

條目

第十八


第十九


原條款

條款內容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應當
於會議召開四十五日前發
出書面通知,將會議擬審
議的事項以及開會的日期
和 地 點 告 知 所 有 在 冊 股
東。擬出席股東大會的股
東,應當於會議召開二十
日前,將出席會議的書面
回覆送達公司。

公司在計算起始期限時,
不 應 當 包 括 會 議 召 開 當
日。

公司根據股東大會召開前
20日收到的書面回覆,計
算擬出席會議的股東所代
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
擬出席會議的股東所代表
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達到
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
以召開股東大會;達不到
的,公司應在 5 日內將會
議擬審議的事項、開會日
期和地點以公告形式再次
書面通知股東,經公告通
知,公司可以召開股東大
會。

變更理由

《批覆》

條目

第十八


新條款

條款內容

公司召開年度股東大會,應當於會
議召開20日前發出書面通知,召開
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15
日前發出書面通知。

公司在計算起始期限時,不應當包
括會議召開當日。



刪除本條

– 13 –

變更理由

《批覆》、《證
券法》第八十
六條

原條款

條款內容

條目

第二十
一條

......

條目

第二十


......

新條款

條款內容

前 款 所 稱 公 告 ,就 內 資 股 股 東 而
言,應當在證券交易場所的網站和
符合中國證監會及其他監管機構規
定條件的媒體上刊登,一經公告,
視為所有內資股股東已收到有關股
東會議的通知。

向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發出的股東
大會通知、資料或書面聲明,應當
按下列任何一種方式送遞:......

前款所稱公告,應當於會
議召開前四十五日至五十
日的期間內,在國務院證
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一
家或者多家報刊上刊登,
一經公告,視為所有內資
股股東已收到有關股東會
議的通知。

向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發
出的股東大會通知、資料
或書面聲明,應當於會議
召開四十五日前,按下列
任何一種方式送遞:......

第五十
六條

股東可以親自投票,也可
以委託他人代為投票。

第五十
五條

股東可以親自投票,也可以委託他
人代為投票。

《 證 券 法 》第
九十條

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
相關規定條件的股東可以
公開向公司股東徵集其在
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徵
集 人 公 開 徵 集 公 司 股 東
投票權,應按有關規定辦
理。徵集股東投票權應當
向被徵集人充分披露具體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方式
徵集股東投票權。公司不
得對徵集投票權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董事會、獨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的
規定設立的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作
為 徵 集 人 , 自 行 或 者 委 託 證 券 公
司、證券服務機構,公開請求公司
股東委託其代為出席股東大會,並
代為行使提案權、表決權等股東權
利。

依照前款規定徵集股東權利的,徵
集人應當披露徵集文件,公司應當
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償或者變相有
償的方式公開徵集股東權利。公開
徵集股東權利違反法律、行政法規
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導致公
司或者其股東遭受損失的,應當承
擔損害賠償責任。

– 14 –

條目

第七十
八條

新條款

條款內容

公司召開類別股東會議,應當按照
本 規 則 第 十 八 條 規 定 發 出 書 面 通
知,將會議擬審議的事項以及開會
日期和地點告知所有該類別股份的
在冊股東。

變更理由

《批覆》

條目

第七十
九條

原條款

條款內容

公司召開類別股東會議的
股東,應當於會議召開四
十五日前發出書面通知,
將會議擬審議的事項以及
開會日期和地點告知所有
該類別股份的在冊股東。
擬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
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將
出席會議的書面回覆送達
公司。

第八十
四條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一種或
幾種形式發出:

第八十
三條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一種或幾種形式
發出:

完善表述

......

......

(七)公司股票上市地有關
監管機構認可或本章程規
定的其他形式。

(七)公司股票上市地有關監管機構
認可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形
式。

......

......

行使本章程內規定的權力
以公告形式發出通知時,
該等公告應根據《香港上
市規則》所規定的方法刊
登。

行使《公司章程》內規定的權力以公
告形式發出通知時,該等公告應根
據《香港上市規則》所規定的方法刊
登。

– 15 –

變更理由

《 證 券 法 》第
八十六條

條目

第八十
六條

新條款

條款內容

公司通過證券交易場所的網站和符
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媒體向內
資 股 股 東 發 出 公 告 和 進 行 信 息 披
露。如根據《公司章程》應向境外上
市外資股股東發出公告,則有關公
告同時應根據《香港上市規則》或相
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方法刊登。

公司在其他公共傳媒披露的信息不
得先於指定網站和其他指定媒體,
不得以新聞發佈或答記者問等其他
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董事會有權調整公司信息披露的網
站和其他媒體,但應保證所指定的
信息披露網站和其他媒體符合中國
證監會、境外監管機構和境內外交
易所及其他監管機構規定的資格與
條件。

第九十
一條

本規則由公司董事會擬定,經公司
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後生效。自本規
則生效之日起,公司原《股東大會
議事規則》自動失效。

根 據 實 際 情
況修改

條目

第八十
七條

第九十
二條

原條款

條款內容

公司通過法律、法規或中
國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
的信息披露報刊和網站向
內資股股東發出公告和進
行信息披露。如根據《公
司章程》應向境外上市外
資股股東發出公告,則有
關公告同時應根據《香港
上市規則》或相關法律法
規所規定的方法刊登。

公司在其他公共傳媒披露
的信息不得先於指定報紙
和指定網站,不得以新聞
發佈或答記者問等其他形
式代替公司公告。

董事會有權調整公司信息
披露的報刊,但應保證所
指定的信息披露報刊符合
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
監會、境外監管機構和境
內外交易所規定的資格與
條件。

本 規 則 由 公 司 董 事 會 擬
定,經公司股東大會決議
通過,於公司發行的境外
上 市 外 資 股(H 股 )在 香
港聯交所掛牌上市之日起
生效。自本規則生效之日
起,公司原《股東大會議
事規則》自動失效。

註: 由於本次修訂刪減條款,《股東大會議事規則》條款序號將相應調整。原《股東大會議事規則》

中涉及條款之間相互引用的條款序號變化,修訂後的《股東大會議事規則》亦做相應變更。

上述對《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修訂需待股東於股東大會上審議通過後生效。在
此之前,本公司現行的《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繼續有效。

– 16 –

三、建議修訂《董事會議事規則》

基於《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等規定,本公司擬對《董事會議事規則》的部份條款進行修
訂。董事會於董事會會議上審議通過了對於《董事會議事規則》擬進行的修訂,有關
建議的《董事會議事規則》修訂詳情如下:

變更理由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於 2 0 2 0
年2月28日發
佈了《深圳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規 範
運作指引》,
原《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主
板 上 市 公 司
規 範 運 作 指
引(2015年修
訂 )》同 時 廢


《 證 券 法 》第
八十二條

原條款

新條款

條目

條款內容

條目

條款內容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司董事會的召
開、議事、決議等活動,
促使董事和董事會依法有
效地履行其職責,確保董
事會的規範運作和科學決
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公司法》、《證券公司治
理準則》、《深圳證券交易
所主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
指引》、《香港聯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和《廣發証券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
章 程 》)等 制 定 本 議 事 規
則。

第三十
八條

董事會審議通過會議議案
並 形 成 相 關 決 議 , 必 須
經 公 司 全 體 董 事 過 半 數
同意。法律、行政法規和
《公司章程》規定應當取得
更多董事同意的,從其規
定。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應當對公司董事會會議討
論通過的定期報告簽署書
面確認意見。

第一條 為 了 規 範 公 司 董 事 會 的 召 開 、 議
事、決議等活動,促使董事和董事
會依法有效地履行其職責,確保董
事會的規範運作和科學決策,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證券
公司治理準則》、《深圳證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香港聯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和《廣發証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等制定本議
事規則。

第三十
八條

董事會審議通過會議議案並形成相
關決議,必須經公司全體董事過半
數同意。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
章程》規定應當取得更多董事同意
的,從其規定。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
司證券發行文件和定期報告簽署書
面確認意見,應當保證公司及時、
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
實 、 準 確 、 完 整 ; 如 無 法 保 證 證
券 發 行 文 件 和 定 期 報 告 內 容 的 真
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或者有異議
的,應當在書面確認意見中發表意
見並陳述理由,公司應當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級管理人
員可以直接申請披露。

– 17 –

條目

第四十
八條

原條款

條款內容

本 規 則 由 公 司 董 事 會 擬
定,經公司股東大會決議
通過。自本規則生效之日
起,公司原《董事會議事
規則》自動失效。

條目

第四十
八條

新條款

條款內容

本規則由公司董事會擬定,經公司
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生效。自
本規則生效之日起,公司原《董事
會議事規則》自動失效。

變更理由

根據實際情
況修改

上述對《董事會議事規則》的建議修訂需待股東於股東大會上審議通過後生效。在此
之前,本公司現行的《董事會議事規則》繼續有效。

四、 建議修訂《監事會議事規則》

基於《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等規定,本公司擬對《監事會議事規則》的部份條款進行修
訂。本公司監事會於2020年3月27日召開的監事會會議上審議通過了對於《監事會議
事規則》擬進行的修訂,有關建議的《監事會議事規則》修訂詳情如下:

原條款

新條款

條目

條款內容

條目

條款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廣發証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公司」)監事會的召開、議
事和表決程序,......根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
司法》」)、《證券公司治理準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規範運
作指引》、《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證券上市規則》、《廣發証券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
程》」)等有關規定制訂本議事規則。

第一條 為規範廣發証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監事會的召開、議事和表
決程序,......根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
稱「《公司法》」)、《證券公
司治理準則》、《深圳證券
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規範
運作指引》、《香港聯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
則》、《廣發証券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
司章程》」)等有關規定制
訂本議事規則。

變更理由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於 2 0 2 0
年2月28日發
佈了《深圳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規 範
運作指引》,
原《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主
板 上 市 公 司
規 範 運 作 指
引(2015年修
訂 )》同 時 廢


– 18 –

變更理由

根 據《 證 券
法》第八十二
條要求補充

原條款

新條款

條目

條款內容

條目

條款內容

第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第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應當對董事會編製的
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
書面審核意見;

......

(一)應當對董事會編製的公司證
券發行文件和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
提出書面審核意見,監事應當簽署
書面確認意見;監事應當保證公司
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
信息真實、準確、完整。若監事無
法保證證券發行文件和定期報告內
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或者
有異議的,應當在書面確認意見中
發表意見並陳述理由,公司應當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監事可以直
接申請披露;

......

第三十
九條

本規則由公司監事會擬定,經公司
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生效。自
本規則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監事
會議事規則》自動失效。

根 據 實 際 修


第三十
九條

本 規 則 由 公 司 監 事 會 擬
定,經公司股東大會決議
通過,於公司發行的境外
上 市 外 資 股(H 股 )在 香
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掛
牌上市之日起生效。自本
規則生效之日起,公司原
《監事會議事規則》自動失
效。

上述對《監事會議事規則》的建議修訂需待股東於股東大會上審議通過後生效。在此
之前,本公司現行的《監事會議事規則》繼續有效。

– 19 –

五、週年股東大會

本公司將召開週年股東大會,以(其中包括)對《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
《董事會議事規則》及《監事會議事規則》之建議修訂取得股東批准(如認為適當)。本
公司將適時向股東寄發一份通函,當中載有(其中包括)對《公司章程》、《股東大會
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及《監事會議事規則》之建議修訂的進一步詳情。

對《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及《監事會議事規則》之建
議修訂乃以中文編製,因此英文版本僅為譯文。倘若《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議事規
則》、《董事會議事規則》及《監事會議事規則》之英文譯文與中文版本之間存在任何
不符,應以中文版本為準。

承董事會命

廣發証券股份有限公司

孫樹明
董事長

中國,廣州
2020年3月27日

於本公告刊發日期,本公司董事會成員包括執行董事孫樹明先生、林治海先生、秦力先生及孫曉燕女
士;非執行董事尚書志先生、李秀林先生及劉雪濤女士;獨立非執行董事楊雄先生、湯欣先生、陳家
樂先生及范立夫先生。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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