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Date: 2020.07.21
证券代码:000776 证券简称:广发证券 公告编号:2020-05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 年 7 月 10 日,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
员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行
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详见公司 2020-051 号公告)。2020 年 7 月 20 日,公
司及相关人员分别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情况
2020 年 7 月 20 日,公司收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
取责令改正、限制业务活动、责令限制高级管理人员权利监管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97 号),原文如下: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在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2015 年公司债券项目、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2018年公司债券项目、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17 年可交换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尽职调查环节基本程序缺失,缺乏应有的执业审慎,内部质量控制流于形式,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与受托管理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58 号,根据证监会令第 63 号修改,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债券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十条,《保荐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债券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你公司应对投行业务进行深入整改,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资银行业务质量。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我局提交书面问责报告。
二、2020 年 7 月 20 日至 2021 年 1 月 19 日期间,暂停你公司保荐机构资格;
在 2020 年 7 月 20 日至 2021 年 7 月 19 日期间,暂不受理你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有
关文件。
三、责令限制高级管理人员权利,限制时任分管相关投行业务的副总经理欧阳西领取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基本工资以外薪酬的权利,限制时任分管相关投行业务的副总经理秦力领取 2017 年度、2018 年度基本工资以外薪酬的权利,已领取部分应全部退回公司。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情况
1、公司及陈家茂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情况
2020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及陈家茂收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陈家茂采取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98 号),主要内容如下:
按照《保荐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陈家茂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 10 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收到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陈家茂相关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
2、公司及林焕伟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情况
2020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及林焕伟收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林焕伟采取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2020〕99 号),主要内容如下:
按照《保荐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林焕伟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 15 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10 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职务。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收到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林焕伟相关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
3、公司及朱保力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情况
2020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及朱保力收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朱保力采取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00 号),主要内容如下:
按照《保荐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朱保力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 15 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收到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朱保力相关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
4、公司及肖晋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情况
2020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及肖晋收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肖晋采取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01 号),主要内容如下:
按照《保荐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肖晋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 10 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收到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肖晋相关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
5、公司及林焕荣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情况
2020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及林焕荣收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林焕荣采取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02 号),主要内容如下:
按照《债券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林焕荣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 20 年内不得担任证
券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收到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林焕荣相关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
6、公司及许戈文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情况
2020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及许戈文收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许戈文采取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03 号),主要内容如下:
按照《债券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许戈文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 15 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收到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许戈文相关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
7、公司及李贤兵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情况
2020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及李贤兵收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李贤兵采取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04 号),主要内容如下:
按照《债券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李贤兵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 20 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收到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李贤兵相关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
8、公司及何宽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情况
2020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及何宽华收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何宽华采取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05 号),主要内容如下:
按照《债券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何宽华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 20 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收到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何宽华相关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其他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情况
1、秦力收到《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书》的情况
2020 年 7 月 20 日,秦力收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秦力采取公开谴责、监管
谈话监管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07 号),主要内容如下: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债券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通过我局官方网站对你予以公开谴责。
二、对你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2、欧阳西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情况
2020 年 7 月 20 日,欧阳西收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欧阳西采取公开谴责、
监管谈话监管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06 号),主要内容如下: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保荐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通过我局官方网站对你予以公开谴责。
二、对你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3、张威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情况
2020 年 7 月 20 日,张威收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张威采取监管谈话监管措
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11 号),主要内容如下:
按照《债券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4、钟辉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情况
2020 年 7 月 20 日,钟辉收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钟辉采取监管谈话监管措
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
108 号),主要内容如下:
按照《保荐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5、黄旭辉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情况
2020 年 7 月 20 日,黄旭辉收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黄旭辉采取监管谈话监
管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09 号),主要内容如下:
按照《保荐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6、陈天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情况
2020 年 7 月 20 日,陈天喜收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陈天喜采取监管谈话监
管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10 号),主要内容如下:
按照《保荐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上述人员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将深刻汲取教训、认真反思、严格落实整改要求,并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公司将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提升投资银行业务质量。公司将全面强化责任、能力和职业操守建设,全面提升合规管理和风险管控水平。公司将严格遵循稳健经营理念,进一步强化“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文化建设,严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底线要求。
特此公告。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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