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監管公告-企業管治相關事宜:廣發証券(01776):海外監管公告-廣發証券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於公司與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和普寧市信宏實業投資有限公司關連交易的獨立意見2
Date: 2019.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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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GF SECURITIES CO., LTD.
廣發証券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776)
海外監管公告
本公告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10B條刊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例規定,廣發証券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在深圳證券交易所
網站(http://www.szse.cn)刊發的《廣發証券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於公司與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
司和普寧市信宏實業投資有限公司關連交易的獨立意見》。茲載列如下,僅供參閱。
承董事會命
廣發証券股份有限公司
孫樹明
董事長
中國,廣州
2019年1月29日
於本公告刊發日期,本公司董事會成員包括執行董事孫樹明先生、林治海先生、秦力先生及孫曉燕女士;非執行董事
尚書志先生、李秀林先生及劉雪濤女士;獨立非執行董事楊雄先生、湯欣先生、陳家樂先生及范立夫先生。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普宁市信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关连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关于公司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普
宁市信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关连交易的议案,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1、本次关连交易有利于公司加强对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
发基金”)和广东广发互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小贷”)的管
控能力,提升公司对广发基金、广发小贷的管理和运营效率,有助于公司的长期
可持续发展。
2、本次关连交易内容合理、定价公允,不影响公司经营活动的独立性。
3、本次关连交易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认为,本次关连交易事项符合外部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连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1
汤 欣 陈家乐 范立夫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2
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GF SECURITIES CO., LTD.
廣發証券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776)
海外監管公告
本公告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10B條刊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例規定,廣發証券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在深圳證券交易所
網站(http://www.szse.cn)刊發的《廣發証券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於公司與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
司和普寧市信宏實業投資有限公司關連交易的獨立意見》。茲載列如下,僅供參閱。
承董事會命
廣發証券股份有限公司
孫樹明
董事長
中國,廣州
2019年1月29日
於本公告刊發日期,本公司董事會成員包括執行董事孫樹明先生、林治海先生、秦力先生及孫曉燕女士;非執行董事
尚書志先生、李秀林先生及劉雪濤女士;獨立非執行董事楊雄先生、湯欣先生、陳家樂先生及范立夫先生。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普宁市信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关连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关于公司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普
宁市信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关连交易的议案,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1、本次关连交易有利于公司加强对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
发基金”)和广东广发互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小贷”)的管
控能力,提升公司对广发基金、广发小贷的管理和运营效率,有助于公司的长期
可持续发展。
2、本次关连交易内容合理、定价公允,不影响公司经营活动的独立性。
3、本次关连交易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认为,本次关连交易事项符合外部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连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1
汤 欣 陈家乐 范立夫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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