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 在發出通函後的重大資料 , 更換監事:廣發証券(01776):2018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補充通告
Date: 2018.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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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 SECURITIES CO., LTD.
廣 發 証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776)

2018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補 充 通 告

茲提述廣發証券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為 2018 年 9 月 20 日的 2018 年第一次臨時
股東大會通函(「臨時股東大會通函」)及通告(「臨時股東大會通告」),其中載有本公司 2018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臨時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及擬於會上提請本公司股東
(「股東」)審議的議案等信息。

根據本公司的公司章程規定,本公司監事會(「監事會」)由 5 名監事組成,其中 3 名為股
東代表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2 名為本公司職工代表監事。2018 年 8 月 17 日,本公
司收到股東代表監事詹靈芝女士的辭職函,申請辭去本公司第九屆監事會監事職務,辭職
函送達公司時生效。目前,本公司第九屆監事會由 4 名監事組成。

2018 年 10 月 16 日,本公司收到股東吉林敖東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遼寧成大股份有
限公司及中山公用事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合稱「提案股東」)提交的《關於提名第九屆監事會
監事候選人的函》。提案股東聯合提名藍海林先生為本公司第九屆監事會監事候選人。

茲補充通告,本公司將按原訂計劃於 2018 年 11 月 5 日(星期一)下午三時於中國廣州市
天河區天河北路 183-187 號大都會廣場 42 樓大會議室舉行臨時股東大會。除臨時股東大會
通告中所載列之議案外,臨時股東大會上亦將考慮並酌情批准下列補充決議案:

補充普通決議案

4. 審議及批准關於選舉藍海林先生為本公司監事的議案

– 1 –

藍海林先生(「藍先生」)的履歷詳情載列如下:

藍海林,男,1959 年 8 月生,博士、教授。藍先生自 1982 年 3 月至 1986 年 7 月任寧夏
大學社會科學系助教;自 1986 年 7 月至 1992 年 7 月任華南理工大學社會科學系講師;自
1992 年 7 月至今歷任華南理工大學工商管理學院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導師;自 1997 年 1
月至 1998 年 12 月任華南理工大學工商管理學院副院長;自 2000 年 1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華
南理工大學工商管理學院院長;自 1990 年 1 月起至今任華南理工大學中國企業戰略管理研
究中心主任。

藍先生自 2013 年 7 月起任廣東天龍油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
的公司,股票代碼:300063)獨立董事;自 2013 年 12 月起任廣州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一
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公司,股票代碼分別為:601238、
2238)獨立董事;自 2014 年 8 月起任廣東新寶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
市的公司,股票代碼:002705)獨立董事;自 2016 年 5 月起任江蘇雙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一家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票代碼:002585)獨立董事;自 2016 年 8 月起
任珠海市樂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票代碼:002319)
獨立董事;自 2006 年 7 月至 2008 年 1 月,曾任湖南瀏陽花炮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上海證券
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票代碼:600599)獨立董事;自 2001 年 9 月至 2006 年 8 月、2009 年 8
月至 2015 年 9 月,曾任廣東科達潔能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
票代碼:600499)獨立董事;自 2002 年 8 月至 2007 年 10 月、2013 年 5 月至 2016 年 4 月,曾
任華帝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票代碼:002035)獨立董事;
自 2016 年 1 月至 2016 年 7 月,曾任廣東萬家樂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
公司,股票代碼:000533)獨立董事。

藍先生尚未按照《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任職資格
監管辦法》」)獲得相關任職資格;不存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第
3.2.3 條所列情形;未持有公司股票;與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公司
其他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存在關聯關係;最近五年未受過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
會(「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
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存在失信行為的情形;符
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交易
所其他相關規定等要求的任職資格。

– 2 –

如獲委任,藍先生將與本公司訂立監事服務協議。其任期至本屆監事會任期屆滿之日

止,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按照《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的有關規定,藍先生的證券公司監事任職資格尚需取得證券
監管部門的核准。藍先生於證券公司監事任職資格獲得證券監管部門的核准之日起正式就
任,任期至本公司第九屆監事會任期屆滿之日。

就本公司董事所知及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藍先生在過去三年沒有在其證券於香港或海
外任何證券市場上市的公眾公司中擔任董事職務;其與本公司任何董事、監事、高級管理
人員、主要股東或其各自的附屬公司沒有任何關係,也沒有在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擔
任任何職務。截至本補充通告之日,藍先生未擁有任何本公司或其相聯法團股份之權益(按
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第 XV 部所指的定義)。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藍先生確認,沒有任何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
則》(經不時修訂)(「香港上市規則」)第 13.51(2) 條 (h) 至 (v) 中要求而須予披露的資料,亦沒
有任何須提請本公司股東注意的事項。

本公司現提請臨時股東大會對於選舉藍先生為本公司監事的議案進行審議及批准。

推薦意見

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認為,建議選舉藍先生為本公司第九屆監事會監事的決議案符
合本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因此,董事會推薦股東投票贊成將於臨時股東大會上提呈
並載於本補充通告的補充決議案。

承董事會命

廣發証券股份有限公司

孫樹明
董事長

中國,廣州
2018 年 10 月 19 日

於本補充通告刊發日期,本公司董事會成員包括執行董事孫樹明先生、林治海先生、秦力
先生及孫曉燕女士;非執行董事尚書志先生、李秀林先生及劉雪濤女士;獨立非執行董事
楊雄先生、湯欣先生、陳家樂先生及李延喜先生。

– 3 –

附註:

1. 除上述補充議案外,臨時股東大會的其他事項均維持不變。有關送呈臨時股東大會審批的其他
議案、臨時股東大會出席資格、登記程序、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安排及其他事項的詳情,請
參閱本公司日期為 2018 年 9 月 20 日的臨時股東大會通函及臨時股東大會通告。

2. 根據香港上市規則規定,於股東大會上,股東的所有表決必須以投票方式進行。故此,臨時股
東大會通告及本補充通告內的議案表決將以投票方式進行。有關投票結果將於臨時股東大會後
上載於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網站,網址為 www.hkexnews.hk 及本公司的網頁,網址
為 www.gf.com.cn。

3. 凡有權出席臨時股東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均有權委任一名或數名代表代其出席會議並代

其投票。委任代表毋須為本公司的股東。

4. 股東須以書面形式委任代表,由委託人簽署或由其以書面形式正式授權的代理人簽署。如委託

人為法人,應加蓋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簽署。

5. 隨本補充通告附上第二份代表委任表格。隨附臨時股東大會適用之第二份代表委任表格取代第
一份代表委任表格。擬委派代表代其出席臨時股東大會的股東,倘尚未將第一份代表委任表格
交回,則只須交回第二份代表委任表格,而毋須交回第一份代表委任表格。本公司 H 股股東須
將第二份代表委任表格交回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183 號合和
中心 17M 樓),而本公司 A 股股東則須將第二份代表委任表格交回本公司董事會辦公室,惟無
論如何最遲須於臨時股東大會或其任何續會的指定舉行時間 24 小時前以專人送遞或郵寄方式交
回。 閣下填妥及交回第二份代表委任表格後,屆時仍可按 閣下的意願親自出席臨時股東大
會或其任何續會,並於會上投票。

6. 已遞交第一份代表委任表格的股東應注意:

a. 由於相關議案已被補充(如補充通告披露),股東若沒有在臨時股東大會或任何續會指定舉
行時間 24 小時前交回第二份代表委任表格,股東所遞交已正確填妥的第一份代表委任表格
會被視作無效的代表委任表格處理。由第一份代表委任表格委任的代理人基於第一份代表
委任表格而就有關議案作出的投票將被視為無效;及

b. 若股東於臨時股東大會或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 24 小時前交回第二份代表委任表格,第二
份代表委任表格將撤回並取代股東先前遞交的第一份代表委任表格。經正確填妥的第二份
代表委任表格會被視作有效的代表委任表格處理。

7. 屬聯名股東,若親自或委派代表出席的聯名股東多於一人,則由較優先的聯名股東所作出的表
決,不論是親自或由代表作出的,須被接受為代表其餘聯名股東的唯一表決。就此而言,股東
的優先次序須按本公司股東名冊內與有關股份相關的聯名股東排名先後而定。

8. 本公司股東或其代理人出席會議時應出示身份證明。如果出席會議的股東為法人,其法定代表
人、董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授權的人士應出示其法人之董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委任該人士出席
會議的決議的複印件始可出席會議。

9. 預期臨時股東大會舉行時間不會超過半日。本公司股東或其委任代表出席是次大會的交通及食

宿費用自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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