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憲章文件 , 在股東批准的情況下重選或委任董事:廣發証券(01776):(1)建議修訂公司章程(2)建議修訂監事會議事規則(3)建議選舉范立夫先生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及(4)2018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通告
Date: 2018.09.19
如 閣下對本通函任何方面或應採取的行動存有任何疑問,應向 閣下的股票經紀或其他
註冊證券商、銀行經理、律師、專業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進行諮詢。

如 閣下已出售或轉讓名下所有廣發証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應立即將本通函連同所附代
表委任表格及回條交給買主或承讓人,或送交經手買賣或轉讓的銀行、股票經紀或其他代
理商,以便轉交買主或承讓人。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通函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
確性或完整性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
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GF SECURITIES CO., LTD.
廣 發 証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776)

(1) 建 議 修 訂 公 司 章 程

(2) 建 議 修 訂 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3) 建 議 選 舉 范 立 夫 先 生
為 本 公 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4) 2018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通 告

廣發証券股份有限公司謹訂於 2018 年 11 月 5 日(星期一)下午三時在中國廣州市天河區天河
北路 183-187 號大都會廣場 42 樓大會議室舉行 2018 年度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臨時股東大
會的通告載列於本通函的第 14 頁至第 15 頁。
不論 閣下能否出席臨時股東大會,務請細閱臨時股東大會通告,並盡早按隨附的代表委
任表格上印列的指示填妥及交回該表格。H 股股東須將代表委任表格交回本公司 H 股股份
過戶登記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而 A 股股東則須將代表委任表格交回董事會辦公
室,惟無論如何須於臨時股東大會或其任何續會的指定舉行時間 24 小時前以專人送遞或郵
寄方式交回。 閣下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屆時仍可按 閣下的意願親自出席臨時
股東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並於會上投票。
如 閣下擬親身或委任代表出席臨時股東大會,須於 2018 年 10 月 15 日(星期一)或以前將
填妥的出席會議回條交回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如 閣下屬 H 股股東)。

2018 年 9 月 20 日

此乃要件 請即處理 釋義 .........................................................................................................................

董事會函件 ..............................................................................................................

頁次

1

3

臨時股東大會通告 ....................................................................................................

14

– i –

目 錄 在本通函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A 股」

「A 股股東」

「公司章程」

「董事會」

「本公司」

「中國證監會」

「董事」

「臨時股東大會」

「H 股」

「H 股股東」

「香港」

「上市規則」

「中國」

「監事會議事規則」





























本公司普通股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幣 1.00 元的內資
股,於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並以人民幣買賣(股份代
碼:000776)

A 股持有人

本公司的公司章程,經不時修訂,修改或以其它方式
補充

本公司的董事會

廣發証券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國註冊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其 H 股及 A 股股份分別於聯交所主板及深
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本公司董事

本公司將於 2018 年 11 月 5 日(星期一)下午三時舉行之
2018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

本公司普通股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幣 1.00 元的境外上
市外資股,在聯交所上市及在香港以港幣買賣(股份代
號:1776)

H 股持有人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經不時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僅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國
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本公司的監事會議事規則,經不時修訂、修改或以其
它方式補充

– 1 –

釋 義 「證券及期貨條例」

「股份」

「股東」

「聯交所」

「監事會」











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經不時
修訂、補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本公司每股面值人民幣 1.00 元之普通股股份,包括 A
股及 H 股

本公司股東,包括 A 股股東及 H 股股東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本公司監事會

如本通函中英文版本存在任何差異,請以中文版為準。

– 2 –

釋 義 GF SECURITIES CO., LTD.
廣 發 証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776)

中國主要營業地點:
中國廣州市天河區
天河北路 183-187 號
大都會廣場 43 樓
(4301-4316 室)

香港營業地點:
香港德輔道中 189 號
李寶椿大廈 29 及 30 樓

執行董事:
孫樹明先生(董事長)
林治海先生(總經理)
秦力先生
孫曉燕女士

非執行董事:
尚書志先生
李秀林先生
劉雪濤女士

獨立非執行董事:
楊雄先生
湯欣先生
陳家樂先生
李延喜先生

敬啟者:

(1) 建 議 修 訂 公 司 章 程

(2) 建 議 修 訂 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3) 建 議 選 舉 范 立 夫 先 生 為 本 公 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4) 2018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通 告



1. 序言

本人謹代表董事會邀請 閣下出席將於 2018 年 11 月 5 日(星期一)下午三時於中國廣州

市天河區天河北路 183-187 號大都會廣場 42 樓大會議室舉行的臨時股東大會。

– 3 –

董事會函件 本通函旨在向 閣下提供臨時股東大會通告,及向 閣下提供合理所需資料,使 閣

下可於臨時股東大會上就投票贊成或反對提呈大會審議的議案作出知情決定。

2. 建議修訂公司章程

現行公司章程可於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網站 (www.hkexnews.hk) 及本公

司網站 (www.gf.com.cn) 上瀏覽。

2016 年 10 月 1 日中國證監會發佈《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管理辦法」),
2016 年 12 月 30 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佈《證券公司全面風險管理規範》(「管理規範」)等配套
規則,明確規定證券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等在履行全面風險管理職責方面的分
工,要求建立多層次、相互銜接、有效制衡的運行機制。本公司目前已根據上述法規在《廣
發証券風險管理制度》等制度中明確了相關規定並已落實,但尚未在公司章程中進行明確。
現根據上述法規規定及並表監管要求,結合同業相關條款修訂情況,擬對公司章程相關條
款進行修訂。

– 4 –

董事會函件 董事會於 2018 年 8 月 29 日召開的董事會會議上審議通過了基於上述原因而對公司章程

擬進行的修訂,有關建議的公司章程修訂詳情如下:

原條款

新條款

條目

條款內容

條目

條款內容

第十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
級管理人員是指公
司的副總經理、財
務 總 監、 總 稽 核、
合規總監、董事會
秘書以及經董事會
決議確認為擔任重
要 職 務 的 其 他 人
員。

第十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
級管理人員是指公
司的副總經理、財
務總監、董事會秘
書、 合 規 總 監、 首
席風險官、總稽核
以及經董事會決議
確認為擔任重要職
務的其他人員。

變更理由

1. 中 國 證 監 會《證 券 公 司 風 險
控制指標管理辦法》(2016 修
訂)



第六條第二款:「證券公司應
當任命一名具有風險管理相
關專業背景、任職經歷、履
職能力的高級管理人員為首
席風險官,由其負責全面風
險管理工作。」

2. 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公司全



面風險管理規範》
第十條:「證券公司應當任命
一名高級管理人員負責全面
風險管理工作(以下統稱首席
風險官)。首席風險官不得兼
任或者分管與其職責相衝突
的職務或者部門。」

3. 中國證監會《證券公司治理準



則》
第五十五條:「證券公司章程
應當明確高級管理人員的構
成、職責範圍。」

4. 公司章程中關於高級管理人
員 的 相 關 表 述 方 式 前 後 不
一,本次修訂在文字上一併
予以統一。

– 5 –

董事會函件 條目
第一百
六十條

條目
第一百
六十條

原條款

條款內容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
權:
……
(十一)根據董事長
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總經理、董
事會秘書、合規總
監、 總 稽 核 等; 根
據總經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總經理、財務總
監 等 高 級 管 理 人
員;並決定其報酬
事項和獎懲事項;
……
(十九)審定風險偏
好等重大風險管理
政策;
……

新條款

條款內容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
權:
……
(十一)根據董事長
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總經理、董
事會秘書、合規總
監、 首 席 風 險 官、
總稽核等;根據總
經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總
經理、財務總監等
高級管理人員;並
決定其報酬事項和
獎懲事項;
……
(十 九 )承 擔 全 面
風險管理的最終責
任,履行審定風險
偏好等重大風險管
理政策、審議公司
定期風險評估報告
等相應職責;
……

變更理由

1. 第(十一)項修訂,主要原因
如 下:(1) 根 據 公 司 過 往 實
踐,首席風險官均由董事長
提名,此處修訂與公司實際
相 符;(2) 參 考 境 內 前 10 券
商,已根據全面風險管理要
求相應調整公司章程的,大
多數由董事長提名。

2. 第(十九)項修訂,依據中國
證券業協會《證券公司全面風
險管理規範》第七條,並結合
公司實際管理情況予以調整。
第 七 條:「證 券 公 司 董 事 會
承擔全面風險管理的最終責
任,履行以下職責:



(一) 推進風險文化建設;

(二) 審議批准公司全面風險

管理的基本制度;

(三) 審議批准公司的風險偏
好、風險容忍度以及重
大風險限額;

(四) 審議公司定期風險評估

報告;

(五) 任 免、 考 核 首 席 風 險
官,確定其薪酬待遇;

(六) 建立與首席風險官的直

接溝通機制;

(七)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風

險管理職責。



董事會可授權其下設的風險
管理相關專業委員會履行其
全面風險管理的部分職責。」

– 6 –

董事會函件 條目
第一百
六十七


第二百
零九條

條目
第一百
六十七


第二百
零九條

原條款

條款內容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
權:
……
(七)提名總經理、
總 稽 核、 合 規 總
監、 董 事 會 秘 書
等;
……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
權:
……
(十)法律、行政法
規、部門規章或股
東大會授權的其他
職權。

新條款

條款內容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
權:
……
(七)提名總經理、
董事會秘書、合規
總 監、 首 席 風 險
官、總稽核等;
……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
權:
……
(十)承擔全面風險
管理的監督責任,
負責監督檢查董事
會和經營管理層在
風險管理方面的履
職盡責情況並督促
整改;

變更理由

第(七)項修訂,主要原因如下:
(1) 根據公司過往實踐,首席風險
官均由董事長提名,此處修訂與
公司實際相符;(2) 參考境內前 10
券商,已根據全面風險管理要求
相應調整公司章程的,大多數由
董事長提名;(3) 公司章程中關於
高級管理人員的相關表述方式前
後不一,本次修訂在文字上一併
予以統一。
1. 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公司全

面風險管理規範》



第 八 條:「證 券 公 司 監 事 會
承擔全面風險管理的監督責
任,負責監督檢查董事會和
經理層在風險管理方面的履
職盡責情況並督促整改。」

2. 中國證監會《證券公司治理準

(十一)法律、行政
法規、部門規章或
股東大會授權的其
他職權。



則》

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證券公
司章程應當規定監事會的職
責、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 7 –

董事會函件 變更理由

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公司全面風
險管理規範》

第十條:「證券公司應當任命一名
高級管理人員負責全面風險管理
工作(以下統稱首席風險官)。首
席風險官不得兼任或者分管與其
職責相衝突的職務或者部門。」

條目
第二百
一十九


條目
第二百
一十九


原條款

條款內容

公司按照法律法規
和中國證監會的有
關規定,建立健全
公司的風險控制制
度,防範和控制公
司業務經營與內部
管理風險。

公司根據有關規定
和自身情況,制定
風險控制制度、明
確風險控制人員職
責。

新條款

條款內容

公司按照法律法規
和中國證監會的有
關規定,建立健全
公司的風險控制制
度,防範和控制公
司業務經營與內部
管理風險。

公司設立首席風險
官,負責公司全面
風險管理工作。首
席風險官不得兼任
或者分管與其職責
相衝突的職務或者
部門。

公司根據有關規定
和自身情況,制定
風險控制制度、明
確風險控制人員職
責。

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同意對公司章程的上述修訂,並授權公司經營管理層:(1) 根據境
內外法律、法規的規定、境內外有關政府部門和監管機構的要求與建議以及公司的實際情
況,對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公司章程(草案)進行調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於對公司章
程文字、章節、條款、生效條件等進行調整和修改);(2) 辦理公司章程向監管部門申請核
准╱備案的相關手續;(3) 辦理因公司章程修訂所涉及的工商登記變更等相關手續。

上述建議修訂須待股東於臨時股東大會上通過特別議案予以批准,並取得中國證券監
管機構的批准或備案,方可作實。經修訂的公司章程生效後,本公司將盡快辦理有關公司
章程的工商備案。

對公司章程之建議修訂乃以中文編製,因此英文版本僅為譯文。倘若公司章程之英文

譯文與中文版本之間存在任何不符,應以中文版本為準。

– 8 –

董事會函件 3. 建議修訂監事會議事規則

2016 年 10 月 1 日中國證監會發佈管理辦法,2016 年 12 月 30 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佈管
理規範等配套規則,明確規定證券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等在履行全面風險管理職
責方面的分工,要求建立多層次、相互銜接、有效制衡的運行機制。本公司目前已根據上
述法規在公司相關制度中明確了有關監管規定並已落實,為進一步完善本公司制度體系,
現根據上述法規規定及並表監管要求,擬對監事會議事規則相關條款進行修訂。

監事會於 2018 年 8 月 29 日召開的監事會會議上審議通過了基於上述原因而對監事會議

事規則擬進行的修訂,有關建議的監事會議事規則修訂詳情如下:

變更理由

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公司全面風
險管理規範》

第八條:「證券公司監事會承擔全
面風險管理的監督責任,負責監
督檢查董事會和經理層在風險管
理方面的履職盡責情況並督促整
改。」

原條款

新條款

條目

條款內容

條目

條款內容

第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

第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

權:
……
(十)法律、行政法
規、部門規章或股
東大會授予的其他
職權。

權:
……
(十)承擔全面風險
管理的監督責任,
負責監督檢查董事
會和經營管理層在
風險管理方面的履
職盡責情況並督促
整改;

(十一)法律、行政
法規、部門規章或
股東大會授予的其
他職權。

– 9 –

董事會函件 變更理由

根 據《證 券 公 司 全 面 風 險 管 理 規
範》第八條的要求,明確監事會辦
公室協助監事會履行對公司風險
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相關職
責。

原條款

新條款

條目

條款內容

條目

條款內容

第九條 公司設立監事會秘
書 和 監 事 會 辦 公
室,在監事長領導
下對監事會負責並
報告工作。監事會
秘 書 由 監 事 長 提
名,經監事會聘任
或者解聘。
……
監事會辦公室的主
要職責如下:

第九條 公司設立監事會秘
書 和 監 事 會 辦 公
室,在監事長領導
下對監事會負責並
報告工作。監事會
秘 書 由 監 事 長 提
名,經監事會聘任
或者解聘。
……
監事會辦公室的主
要職責如下:

(一)根據外部法律
法規要求和內部管
理需要,擬訂監事
會相關制度和工作
流程;

(二)協助監事會對
公司財務情況、合
規情況進行專項檢
查;
……

(一)根據外部法律
法規要求和內部管
理需要,擬訂監事
會相關制度和工作
流程;

(二)協助監事會對
公司財務情況、合
規情況和風險管理
情況等進行專項檢
查;
……

– 10 –

董事會函件 變更理由

根 據《證 券 公 司 全 面 風 險 管 理 規
範》第八條的要求,明確監事會對
公司風險管理情況監督檢查的相
關職權。

條目
第十二


條目
第十二


原條款

條款內容

監事有權了解公司
經營情況,並承擔
相應的保密義務。
公司應將其內部稽
核 報 告、 合 規 報
告、月度或季度財
務會計報告、年度
財務會計報告及其
他重大事項及時報
送監事會。

新條款

條款內容

監事有權了解公司
經營情況,並承擔
相應的保密義務。
公司應將其內部稽
核 報 告、 合 規 報
告、 風 險 管 理 報
告、月度或季度財
務會計報告、年度
財務會計報告及其
他重大事項及時報
送監事會。

上述建議修訂須待股東於臨時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議案予以批准,方可作實。

對監事會議事規則之建議修訂乃以中文編製,因此英文版本僅為譯文。倘若監事會議

事規則之英文譯文與中文版本之間存在任何不符,應以中文版本為準。

4. 建議選舉范立夫先生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 2018 年 9 月 18 日的關於建議委任獨立非執行董事的公告。經本公
司於 2018 年 9 月 18 日召開的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董事會建議委任范立夫先生(「范先生」)
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

范先生的簡歷如下:

范立夫,1972 年 10 月出生,博士,教授。范先生 1998 年 4 月至 2000 年 12 月任東北財
經大學金融學院助教;2001 年 1 月至 2002 年 6 月任東北財經大學金融學院講師;2002 年 7
月至 2011 年 6 月任東北財經大學金融學院副教授;2009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2 月任東北財經
大學科研處副處長;自 2011 年 7 月起任東北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教授;2016 年 12 月至今任東
北財經大學金融學院副院長。范先生自 2017 年 12 月起任鐵嶺新城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一家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票代碼:000809)獨立董事。

– 11 –

董事會函件 范先生尚未按照《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獲得相關任
職資格;不存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第 3.2.3 條所列情形;與持有
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東、公司其他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存在關聯關係;未持有本
公司股票;未受到過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證券交易所的懲戒;不存在涉嫌
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存在失信行
為的情形;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規則》及交易所其他相關規定等要求的任職資格。

如獲委任,范先生將與本公司訂立董事服務協議。其任期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之日

止,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根據相關中國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范先生的任職需自本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

過,且取得證券公司董事任職資格及正式履職之日起生效。

就董事所知及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范先生在過去三年沒有在其證券於香港或海外任何
證券市場上市的公眾公司中擔任董事職務;其與本公司任何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主要股東或其各自的附屬公司沒有任何關係,也沒有在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擔任任何
職務。於本通函日期,范先生未擁有任何本公司或其相聯法團股份之權益(按證券及期貨條
例第 XV 部所指的定義)。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范先生確認,沒有任何根據上市規則第 13.51(2) 條 (h) 至 (v) 中要求
而須予披露的資料,亦沒有任何須提請本公司股東注意的事項。范先生亦確認,其沒有受
過中國證監會或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或證券交易所的懲戒。

范先生已根據上市規則第 3.13 條的規定向本公司確認了其獨立性。董事會亦認為范先

生符合上市規則第 3.13 條的獨立指引,且根據指引條款乃為獨立。

現提請臨時股東大會對於選舉范立夫先生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的議案進行審議及

批准。

– 12 –

董事會函件 5. 臨時股東大會

臨時股東大會將於 2018 年 11 月 5 日(星期一)下午三時於中國廣州市天河區天河北路

183-187 號大都會廣場 42 樓大會議室舉行,臨時股東大會通告載於本通函第 14 至 15 頁。

隨函附上臨時股東大會的代表委任表格及出席會議回條。不論 閣下能否出席臨時股
東大會,務請細閱臨時股東大會通告,並盡早按隨附的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列的指示填妥及
交回該表格。H 股股東須將代表委任表格交回本公司 H 股股份過戶登記處香港中央證券登
記有限公司,而 A 股股東則須將代表委任表格交回董事會辦公室,惟無論如何須於臨時股
東大會或其任何續會的指定舉行時間 24 小時前以專人送遞或郵寄方式交回。 閣下填妥及
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屆時仍可按 閣下的意願親自出席臨時股東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並
於會上投票。

如 閣下擬親身或委任代表出席臨時股東大會,須於 2018 年 10 月 15 日(星期一)或之

前將填妥的出席會議回條交回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如 閣下屬 H 股股東)。

本公司董事會辦公室的地點為中國廣州市天河區天河北路 183-187 號大都會廣場 39
樓, 郵 政 編 號:510075,(電 話:(86)20 8755 0265、(86)20 8755 0565, 傳 真:(86)20
8755 4163)。本公司 H 股股份過戶登記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的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
大道東 183 號合和中心 17M 樓(電話:(852) 2862 8555)。

6. 以投票方式表決

根據上市規則的規定,於股東大會上,股東的所有表決必須以投票方式進行。因此,
於臨時股東大會上提呈的議案的表決將以投票方式進行。有關投票結果將於臨時股東大會
後上載於本公司的網頁,網址為 www.gf.com.cn,及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的披露易網
頁,網址為 www.hkexnews.hk。

7. 推薦建議

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在臨時股東大會通告中所列的議案符合本公司及其股

東的整體利益。故董事會建議 閣下投票贊成上述提呈的議案。

列位H股股東 台照

2018 年 9 月 20 日

此致

– 13 –

承董事會命

廣發証券股份有限公司

孫樹明
董事長

謹啟

董事會函件 GF SECURITIES CO., LTD.
廣 發 証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776)

2018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通 告

茲通告廣發証券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將於 2018 年 11 月 5 日(星期一)下午三時於中
國廣州市天河區天河北路 183-187 號大都會廣場 42 樓大會議室舉行臨時股東大會(「臨時股
東大會」),以審議並酌情通過下列議案。除非另有所指,本通告所用詞彙與本公司日期為
2018 年 9 月 20 日的通函所定義者具有相同涵義。

特 別 議 案

1. 審議及批准關於修訂公司章程的議案。

普 通 議 案

2. 審議及批准關於修訂監事會議事規則的議案。

3. 審議及批准關於選舉范立夫先生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的議案。

承董事會命

廣發証券股份有限公司

孫樹明
董事長

中國,廣州

2018 年 9 月 20 日

於本通告刊發日期,本公司董事會成員包括執行董事孫樹明先生、林治海先生、秦力先生
及孫曉燕女士;非執行董事尚書志先生、李秀林先生及劉雪濤女士;獨立非執行董事楊雄
先生、湯欣先生、陳家樂先生及李延喜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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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股東大會通告 附註:

1. 上述議案的詳情載於本公司日期為 2018 年 9 月 20 日的通函(「通函」)。

2. 根據上市規則規定,於股東大會上,股東的所有表決必須以投票方式進行。故此,臨時股東大
會通告內的議案表決將以投票方式進行。有關投票結果將於臨時股東大會後上載於香港交易及
結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網站,網址為 www.hkexnews.hk 及本公司的網頁,網址為 www.gf.com.
cn。

3. 凡有權出席臨時股東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均有權委任一名或數名代表代其出席會議並代

其投票。委任代表毋須為本公司的股東。

4. 股東須以書面形式委任代表,由委託人簽署或由其以書面形式正式授權的代理人簽署。如委託

人為法人,應加蓋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簽署。

5. 委任代表之文據及簽署人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者)或經公證人簽署證明之授權書或授
權文件的副本,最遲須於臨時股東大會或其任何續會的指定召開時間 24 小時前填妥及交回董事
會辦公室(如為 A 股股東)或本公司 H 股股份過戶登記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如為 H 股
股東),方為有效。董事會辦公室的地址為中國廣州市天河區天河北路 183-187 號大都會廣場 39
樓,郵政編號:510075,(電話:(86) 20 8755 0265,傳真:(86) 20 8755 4163)。本公司 H 股
過戶登記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的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183 號合和中心 17M 樓(電
話:(852) 2862 8555)。股東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屆時仍可按其意願親自出席臨時股東
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並在會上投票。

6. 為確定有權出席臨時股東大會之 H 股股東名單,本公司將自 2018 年 10 月 6 日(星期六)至 2018
年 11 月 5 日(星期一)(包括首尾兩天)期間暫停辦理 H 股股份過戶登記手續。H 股股東如欲出席
臨時股東大會,須於 2018 年 10 月 5 日(星期五)下午 4 時 30 分或之前,將所有股票連同股份過
戶文件一併送交本公司 H 股股份過戶登記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
大道東 183 號合和中心 17 樓 1712-1716 室。在以上日期或之前在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登
記在冊的本公司 H 股股東均有權出席臨時股東大會。至於 A 股股東出席臨時股東大會的資格詳
情,本公司將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另有公告。

7. 如屬聯名股東,若親自或委派代表出席的聯名股東多於一人,則由較優先的聯名股東所作出的
表決,不論是親自或由代表作出的,須被接受為代表其餘聯名股東的唯一表決。就此而言,股
東的優先次序須按本公司股東名冊內與有關股份相關的聯名股東排名先後而定。

8. 擬親自或委任代表出席是次臨時股東大會的 H 股股東須於 2018 年 10 月 15 日(星期一)或之前將
臨時股東大會出席會議回條以專人送遞、郵遞或傳真方式送達本公司的 H 股股份過戶登記處香
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183 號合和中心 17M 樓(如 閣下屬 H 股
股東),或本公司董事會辦公室(如 閣下屬 A 股股東)。

9. 股東或其代理人出席會議時應出示身份證明。如果出席會議的股東為法人,其法定代表人、董
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授權的人士應出示其法人之董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委任該人士出席會議的
決議的複印件始可出席會議。

10. 預期臨時股東大會舉行時間不會超過半日。股東或其委任代表出席是次大會的交通及食宿費用

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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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股東大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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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憲章文件 , 在股東批准的情況下重選或委任董事:廣發証券(01776):(1)建議修訂公司章程(2)建議修訂監事會議事規則(3)建議選舉范立夫先生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及(4)2018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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