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監管公告-其他:廣發証券(01776):海外監管公告-北京市嘉源律師事務所關於廣發証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Date: 2017.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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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GF SECURITIES CO., LTD.
廣發証券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776)
海外監管公告
本公告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10B條刊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例規定,廣發証券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網
站 (http://www.szse.cn) 刊發的《北京市嘉源律師事務所關於廣發証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
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茲載列如下,僅供參閱。
中國,廣州
2017年10月27日
承董事會命
廣發証券股份有限公司
孫樹明
董事長
於本公告刊發日期,本公司董事會成員包括執行董事孫樹明先生、林治海先生、秦力先生及孫曉燕女士;非執行董事
尚書志先生、李秀林先生及劉雪濤女士;獨立非執行董事楊雄先生、湯欣先生、陳家樂先生及李延喜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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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17)-04-179
敬启者:
受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
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7 年 8 月 26 日,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授权公司董事长
择机确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时间,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安排向公司股东发出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 经公司董事长孙树明先生确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为 2017 年 10
1
月 27 日。2017 年 9 月 12 日,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事宜在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网站
发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等
相关公告。
3、 2017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关于召开股东大会
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4、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 A 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
5、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17 年 10 月 27 日下午 14:30,
地点为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2 楼大会议室。
6、 本次股东大会 A 股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 2017 年 10 月 2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0 月 26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10 月
27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7、 2017 年 10 月 27 日下午 14:3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广州市天河
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2 楼大会议室如期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孙树明先生主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
等证明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0 人,代表股份 3,683,690,180
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48.335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46 人,代表股份 3,382,619,88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44.385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境外上市外资股
(“H 股”)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301,070,296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9505%。
2、 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
公司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人员。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 A 股股东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 H 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
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委托
代理人以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使用网络投票的
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表决。
2、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香
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及律师对现场表决投票情况进行监票。
3、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
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统计情况。
4、 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审议的
各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详情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83,144,4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
99.9852%;反对 65,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弃权
48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
(2)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83,144,4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2%;反对 65,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弃权
48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
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郭 斌
经 办 律 师 :苏敦渊
金 田
2017 年 10 月 27 日
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GF SECURITIES CO., LTD.
廣發証券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776)
海外監管公告
本公告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10B條刊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例規定,廣發証券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網
站 (http://www.szse.cn) 刊發的《北京市嘉源律師事務所關於廣發証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
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茲載列如下,僅供參閱。
中國,廣州
2017年10月27日
承董事會命
廣發証券股份有限公司
孫樹明
董事長
於本公告刊發日期,本公司董事會成員包括執行董事孫樹明先生、林治海先生、秦力先生及孫曉燕女士;非執行董事
尚書志先生、李秀林先生及劉雪濤女士;獨立非執行董事楊雄先生、湯欣先生、陳家樂先生及李延喜先生。
HTTP:WWW.JIAYUAN-LAW.COM 北 京 BEIJING· 上 海 SHANGHAI· 深 圳 SHENZHEN· 香 港 HONGKONG· 西 安 XIAN
致: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17)-04-179
敬启者:
受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
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7 年 8 月 26 日,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授权公司董事长
择机确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时间,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安排向公司股东发出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 经公司董事长孙树明先生确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为 2017 年 10
1
月 27 日。2017 年 9 月 12 日,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事宜在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网站
发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等
相关公告。
3、 2017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关于召开股东大会
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4、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 A 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
5、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17 年 10 月 27 日下午 14:30,
地点为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2 楼大会议室。
6、 本次股东大会 A 股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 2017 年 10 月 2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0 月 26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10 月
27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7、 2017 年 10 月 27 日下午 14:3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广州市天河
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2 楼大会议室如期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孙树明先生主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
等证明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0 人,代表股份 3,683,690,180
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48.335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46 人,代表股份 3,382,619,88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44.385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境外上市外资股
(“H 股”)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301,070,296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9505%。
2、 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
公司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人员。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 A 股股东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 H 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
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委托
代理人以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使用网络投票的
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表决。
2、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香
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及律师对现场表决投票情况进行监票。
3、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
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统计情况。
4、 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审议的
各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详情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83,144,4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
99.9852%;反对 65,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弃权
48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
(2)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83,144,4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2%;反对 65,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弃权
48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
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郭 斌
经 办 律 师 :苏敦渊
金 田
2017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