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監管公告-企業管治相關事宜:廣發証券(01776):海外監管公告-監事會議事規則
Date: 2017.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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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 SECURITIES CO., LTD.

廣發証券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776)

海外監管公告

本公告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10B條刊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例規定,廣發証券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網
站 (http://www.szse.cn) 刊發的《監事會議事規則》。茲載列如下,僅供參閱。






中國,廣州

2017年10月27日



承董事會命

廣發証券股份有限公司

孫樹明
董事長

於本公告刊發日期,本公司董事會成員包括執行董事孫樹明先生、林治海先生、秦力先生及孫曉燕女士;非執行董事

尚書志先生、李秀林先生及劉雪濤女士;獨立非執行董事楊雄先生、湯欣先生、陳家樂先生及李延喜先生。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7 年 10 月



(2017 年 10 月 27 日经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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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的召开、议事和表决程序,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独立行使监督职权。监事会向全

体股东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构成及职权

第三条 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股东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

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第四条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每届任期

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该监事仍应当履行监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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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的任

免,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监事长主持监事会的

工作,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工作报告。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质

询,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对发生

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组织对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九)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

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或者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

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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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秘书和监事会办公室,在监事长领导下

对监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秘书由监事长提名,经监事会聘任

或者解聘。

监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筹备、组织监事会会议,督促监事会决议的落实;

(二)负责监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的报送;

(三)组织对监事的培训;

(四)监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根据外部法律法规要求和内部管理需要,拟订监事会相

关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协助监事会对公司财务情况、合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 协助监事会完成对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离

任审计;

(四) 协助监事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

质询和检查;

(五) 协助监事会完成对公司定期报告与非定期报告的审核工

作;

(六) 根据监事会的安排开展相关调研工作;

(七) 保持与监事的日常联系,收集监事议案;

(八) 完成监事会或监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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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对监事会办公室编制专门预算,为监事会开展工作

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

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二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

务。

公司应将其内部稽核报告、合规报告、月度或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报送监事会。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种类及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方式包括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除由于紧

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外,监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方式,或

者以视频、电话会议等技术手段辅助通讯会议的沟通效果。

第十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一名以

上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长提交

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依据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方式、时间、地点;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监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监事会应当按以下时限发出会议通

知:

(一)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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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2 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经全体监事书面同意,可以豁免监事会提前通知的义务。

第十七条 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者专

人送达等方式发出。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

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

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

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

监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监

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

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

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

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托人应独立承担表决的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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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监事连续二次未能出席,也不委托其他

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

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召集人宣布开会后,应首先确认到会监事人

数及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表出席的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不得讨论未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特殊情况下需要临时增加议题的应当经到会监事一致同意方可对临

时增加的议题进行讨论和表决。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以记名投票表决方

式形成决议,每一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

弃权三种。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

过。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以采用通讯方式形成决议,决议形成的程序如下:

(一)该议案必须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提前

二天送达每一位监事;

(二)全体监事收到有关书面议案后,在表决票上签名表决;签

名不同意的表决票应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和依据;

(三)经签名的表决票以专人送达、传真或信函方式送交公司监

事会;

(四)签名同意的监事达到全体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该

议案即成为监事会决议;根据表决情况形成监事会决议。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监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公司法》规定监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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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并经监事会认可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监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

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在监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该监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监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无关联

关系监事表决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监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

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可以录音。监事会会

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召开的方式、时间、地点及会议召集人、主持

人;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及办理委托出席手续的委托人、代理人姓

名;

(三)会议议程;

(四)每位监事的发言要点;

(五)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载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与会监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

的监事和记录人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

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与会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

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宣布结束后,会议记录立即停止。任何

人对会议有不同意见或有新的议案,应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议召开新的监事会,不得要求在会议记录中添加任何记载或修改会

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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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

签到簿、监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

会监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

为十五年以上。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

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

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

过,于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监事会议事

规则》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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