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幕消息:廣發証券(01776):關於公司及相關人員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
Date: 20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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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GF SECURITIES CO., LTD.

廣發証券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776)

關於公司及相關人員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

本公告乃根據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VA部項下內幕消息條文(定
義見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及上市規則第 13.09條
而作出。

茲提述廣發証券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為 2020年7月10日的公告,關於本
公司及相關人員於2020年7月10日分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
會」)廣東監管局(「廣東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2020 年7月20日,
本公司及相關人員分別收到廣東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現將相關情況公
告如下:

一、 本公司收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情況

2020年7月20日,本公司收到廣東證監局《關於對廣發証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
責令改正、限制業務活動、責令限制高級管理人員權利監管措施的決定》(中
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97號),原文如
下:

廣發証券股份有限公司:經查,你公司在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康美藥
業」)2014年非公開發行優先股項目、2015年公司債券項目、2016年非公開發
行股票項目、2018年公司債券項目、康美實業投資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可交
換公司債券項目中未勤勉盡責,盡職調查環節基本程序缺失,缺乏應有的執
業審慎,內部質量控制流於形式,未按規定履行持續督導與受託管理義務。

1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58號,根據
證監會令第63號修改,以下簡稱《保薦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
三十五條,《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債券管理辦法》)第
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
理條例》第七十條,《保薦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債券管理辦
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 責令改正。你公司應對投行業務進行深入整改,建立健全和嚴格執行投
行業務內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規範,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切實提
升投資銀行業務質量。你公司應嚴格按照內部問責制度對責任人員進行
內部問責,並向我局提交書面問責報告。

二、 2020年7月20日至2021年1月19日期間,暫停你公司保薦機構資格;在
2020年7月20日至2021年7月19日期間,暫不受理你公司債券承銷業務有
關文件。

三、 責令限制高級管理人員權利,限制時任分管相關投行業務的副總經理歐
陽西領取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基本工資以外薪酬的權利,限
制時任分管相關投行業務的副總經理秦力領取2017年度、2018年度基本
工資以外薪酬的權利,已領取部分應全部退回公司。

如果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
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覆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
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覆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二、 本公司及相關人員收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情況

1、 本公司及陳家茂收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情況

2020年7月20日,本公司及陳家茂收到廣東證監局《關於對陳家茂採取認
定為不適當人選監管措施的決定書(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
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98號),主要內容如下:

按照《保薦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認定陳家茂為不適當人選,自監管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10年內不得擔任
證券公司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相關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廣發
証券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在收到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決定書之日起30個工作
日內,作出免除陳家茂相關職務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
內向我局書面報告。

2

2、 本公司及林煥偉收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情況

2020年7月20日,本公司及林煥偉收到廣東證監局《關於對林煥偉採取認
定為不適當人選監管措施的決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99號),主要內容如下:

按照《保薦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認定林煥偉為不適當人選,自監管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15年內不得擔任
證券公司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相關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10 年
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債券承銷業務相關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廣
發証券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在收到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決定書之日起30個工
作日內,作出免除林煥偉相關職務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
日內向我局書面報告。

3、 本公司及朱保力收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情況

2020年7月20日,本公司及朱保力收到廣東證監局《關於對朱保力採取認
定為不適當人選監管措施的決定書》(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
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100號),主要內容如下:

按照《保薦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認定朱保力為不適當人選,自監管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15年內不得擔任
證券公司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相關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廣發
証券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在收到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決定書之日起30個工作
日內,作出免除朱保力相關職務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
內向我局書面報告。

4、 本公司及肖晉收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情況

2020年7月20日,本公司及肖晉收到廣東證監局《關於對肖晉採取認定為
不適當人選監管措施的決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
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101號),主要內容如下:

按照《保薦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認定肖晉為不適當人選,自監管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10年內,不得擔任
證券公司債券承銷業務相關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廣發証券股份
有限公司應當在收到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決定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
出免除肖晉相關職務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書
面報告。

3

5、 本公司及林煥榮收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情況

2020年7月20日,本公司及林煥榮收到廣東證監局《關於對林煥榮採取認
定為不適當人選監管措施的決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102號),主要內容如下:

按照《債券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認定林煥榮為不適當人選,自監管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20年內不得擔任
證券公司債券承銷業務相關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廣發証券股份
有限公司應當在收到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決定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
出免除林煥榮相關職務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我局
書面報告。

6、 本公司及許戈文收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情況

2020年7月20日,本公司及許戈文收到廣東證監局《關於對許戈文採取認
定為不適當人選監管措施的決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103號),主要內容如下:

按照《債券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認定許戈文為不適當人選,自監管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15年內不得擔任
證券公司債券承銷業務相關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廣發証券股份
有限公司應當在收到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決定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
出免除許戈文相關職務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我局
書面報告。

7、 本公司及李賢兵收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情況

2020年7月20日,本公司及李賢兵收到廣東證監局《關於對李賢兵採取認
定為不適當人選監管措施的決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104號),主要內容如下:

按照《債券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認定李賢兵為不適當人選,自監管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20年內不得擔任
證券公司債券承銷業務相關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廣發証券股份
有限公司應當在收到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決定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
出免除李賢兵相關職務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我局
書面報告。

4

8、 本公司及何寬華收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情況

2020年7月20日,本公司及何寬華收到廣東證監局《關於對何寬華採取認
定為不適當人選監管措施的決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105號),主要內容如下:

按照《債券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認定何寬華為不適當人選,自監管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20年內不得擔任
證券公司投資銀行業務相關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廣發証券股份
有限公司應當在收到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決定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
出免除何寬華相關職務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我局
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
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覆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
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覆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
停止執行。

三、 其他相關人員收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情況

1、 秦力收到《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書》的情況

2020年7月20日,本公司執行董事秦力收到廣東證監局《關於對秦力採取
公開譴責、監管談話監管措施的決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
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107號),主要內容如下:

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債券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
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一、 通過我局官方網站對你予以公開譴責。

二、 對你採取監管談話措施。

5

2、 歐陽西收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情況

2020年7月20日,本公司副總經理歐陽西收到廣東證監局《關於對歐陽西
採取公開譴責、監管談話監管措施的決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
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106號),主要內容如下:

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保薦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的
規定,我局決定:

一、 通過我局官方網站對你予以公開譴責。

二、 對你採取監管談話措施。

3、 張威收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情況

2020年7月20日,本公司副總經理張威收到廣東證監局《關於對張威採取
監管談話監管措施的決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
管措施決定書[2020]111號),主要內容如下:

按照《債券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
取監管談話措施。

4、 鍾輝收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情況

2020年7月20日,鍾輝收到廣東證監局《關於對鍾輝採取監管談話監管
措施的決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20]108號),主要內容如下:

按照《保薦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監管談話措
施。

5、 黃旭輝收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情況

2020年7月20日,黃旭輝收到廣東證監局《關於對黃旭輝採取監管談話監
管措施的決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
書[2020]109號),主要內容如下:

按照《保薦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監管談話措
施。

6

6、 陳天喜收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情況

2020年7月20日,陳天喜收到廣東證監局《關於對陳天喜採取監管談話監
管措施的決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
書[2020]110號),主要內容如下:

按照《保薦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監管談話措
施。

上述人員如果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
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覆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覆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公司將深刻汲取教訓、認真反思、嚴格落實整改要求,並按照內部問責制度對責
任人員進行內部問責。公司將建立健全和嚴格執行投行業務內控制度、工作流程
和操作規範,切實提升投資銀行業務質量。公司將全面強化責任、能力和職業操
守建設,全面提升合規管理和風險管控水平。公司將嚴格遵循穩健經營理念,進
一步強化「合規、誠信、專業、穩健」的文化建設,嚴守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的底
線要求。

承董事會命

廣發証券股份有限公司

孫樹明
董事長

中國,廣州
2020年7月20日

於本公告刊發日期,本公司董事會成員包括執行董事孫樹明先生、秦力先生及孫
曉燕女士;非執行董事李秀林先生、尚書志先生及劉雪濤女士;獨立非執行董事
范立夫先生、胡濱先生、梁碩玲女士及黎文靖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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