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幕消息:廣發証券(01776):關於公司及相關人員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的公告
Date: 20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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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
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GF SECURITIES CO., LTD.
廣發証券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776)
關於公司及相關人員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的公告
本公告乃根據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VA部項下內幕消息條文(定
義見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及上市規則第 13.09條
而作出。
2020年7月10日,廣發証券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及相關人員分別收到中國證
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廣東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事
先告知書》。
一、 本公司收到《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的情況
2020年7月10日,本公司收到廣東證監局《關於對廣發証券股份有限公司採
取責令改正、限制業務活動、責令限制高級管理人員權利監管措施的事先告
知書》(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2020]
1號),原文如下:
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
令第58號,根據證監會令第63號修改,以下簡稱《保薦管理辦法》)、《公司債
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債券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我局擬對
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暫停保薦機構資格6個月、暫不受理債券承銷業務有關
文件12個月、責令限制高級管理人員權利的監管措施。現將我局擬作出上述
監管措施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以及你公司所享有的有關權利予以告
知。
1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在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康美藥業」)2014年非公
開發行優先股項目、2015 年公司債券項目、2016 年非公開發行股票項目、
2018年公司債券項目、康美實業投資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可交換公司債券項
目中未勤勉盡責,盡職調查環節基本程序缺失,缺乏應有的執業審慎,內部
質量控制流於形式,未按規定履行持續督導與受託管理義務。上述行為違反
了《保薦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債券管理辦法》第
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
理條例》第七十條,《保薦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債券管理辦
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擬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暫停
保薦機構資格6個月、暫不受理債券承銷業務有關文件12個月、責令限制高
級管理人員權利的監管措施,其中責令限制高級管理人員權利的監管措施具
體為:限制時任分管相關投行業務的副總經理歐陽西領取2014年度、2015年
度、2016 年度基本工資以外薪酬的權利,限制時任分管相關投行業務的副總
經理秦力領取2017年度、2018年度基本工資以外薪酬的權利,已領取部分應
全部退回公司。
對此,你公司有陳述、申辯的權利。你公司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經覆
核成立的,我局將予以採納。如果你公司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我局將按
照上述事實、理由和證據作出正式的監管措施決定。
請你公司在收到本告知書後5個工作日內,將《告知書回執》(註明對上述權利
的意見)傳真至我局指定聯繫人,並於當日將回執原件遞交我局,逾期則視
為放棄上述權利。
二、 相關人員收到《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的情況
1、 秦力、歐陽西收到《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的情况
2020年7月10日,本公司執行董事秦力、本公司副總經理歐陽西收到廣
東證監局《關於對廣發証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限制高級管理人員權
利監管措施的事先告知書》(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
管措施事先告知書[2020]2號),主要內容如下:
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擬對廣發証
券採取責令限制高級管理人員權利的監管措施,限制時任分管相關投行
業務的副總經理歐陽西領取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基本工資以
外薪酬的權利,限制時任分管相關投行業務的副總經理秦力領取2017年
度、2018年度基本工資以外薪酬的權利,已領取部分應全部退回公司。
2
2、 秦力收到《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的情況
2020年7月10日,秦力收到廣東證監局《關於對秦力採取公開譴責、監管
談話監管措施的事先告知書》(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
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2020]12號),主要內容如下:
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債券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
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擬作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
一、 通過我局官方網站對你予以公開譴責。
二、 對你進行監管談話。
3、 歐陽西收到《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的情況
2020年7月10日,歐陽西收到廣東證監局《關於對歐陽西採取公開譴責、
監管談話監管措施的事先告知書》(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
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2020]11號),主要內容如下:
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保薦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的
規定,廣東證監局擬作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
一、 通過我局官方網站對你予以公開譴責。
二、 對你進行監管談話。
4、 陳家茂收到《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的情況
2020年7月10日,陳家茂收到廣東證監局《關於對陳家茂採取認定為不適
當人選監管措施的事先告知書》(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
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2020]3號),主要內容如下:
按照《保薦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擬作出如下監管措
施決定:
認定陳家茂為不適當人選,自監管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10年內不得擔任
證券公司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相關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3
5、 林煥偉收到《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的情況
2020年7月10日,林煥偉收到廣東證監局《關於對林煥偉採取認定為不適
當人選監管措施的事先告知書》(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
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2020]4號),主要內容如下:
按照《保薦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擬作出如下監管措
施決定:
認定林煥偉為不適當人選,自監管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15年內不得擔任
證券公司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相關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10 年
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債券承銷業務相關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6、 朱保力收到《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的情況
2020年7月10日,朱保力收到廣東證監局《關於對朱保力採取認定為不適
當人選監管措施的事先告知書》(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
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2020]5號),主要內容如下:
按照《保薦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擬作出如下監管措
施決定:
認定朱保力為不適當人選,自監管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15年內不得擔任
證券公司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相關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7、 肖晉收到《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的情況
2020年7月10日,肖晉收到廣東證監局《關於對肖晉採取認定為不適當人
選監管措施的事先告知書》(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
管措施事先告知書[2020]6號),主要內容如下:
按照《保薦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擬作出如下監管措
施決定:
認定肖晉為不適當人選,自監管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10年內,不得擔任
證券公司債券承銷業務相關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4
8、 林煥榮收到《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的情況
2020年7月10日,林煥榮收到廣東證監局《關於對林煥榮採取認定為不適
當人選監管措施的事先告知書》(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
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2020]7號),主要內容如下:
按照《債券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擬作
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
認定林煥榮為不適當人選,自監管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20年內,不得擔
任證券公司債券承銷業務相關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9、 許戈文收到《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的情況
2020年7月10日,許戈文收到廣東證監局《關於對許戈文採取認定為不適
當人選監管措施的事先告知書》(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
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2020]8號),主要內容如下:
按照《債券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擬作
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
認定許戈文為不適當人選,自監管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15年內,不得擔
任證券公司債券承銷業務相關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10、 李賢兵收到《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的情況
2020年7月10日,李賢兵收到廣東證監局《關於對李賢兵採取認定為不適
當人選監管措施的事先告知書》(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
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2020]9號),主要內容如下:
按照《債券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擬作
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
認定李賢兵為不適當人選,自監管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20年內,不得擔
任證券公司債券承銷業務相關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5
11、 何寬華收到《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的情況
2020年7月10日,何寬華收到廣東證監局《關於對何寬華採取認定為不適
當人選監管措施的事先告知書》(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
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2020]10號),主要內容如下:
按照《債券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擬作
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
認定何寬華為不適當人選,自監管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20年內,不得擔
任證券公司投資銀行業務相關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對此,上述人員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其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經覆核成立
的,廣東證監局將予以採納。如果其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廣東證監局將按照
上述事實、理由和證據作出正式的監管措施決定。
上述人員需在收到《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後5個工作日內,將《告知書回執》
傳真至廣東證監局指定聯繫人,並於當日將回執原件遞交廣東證監局,逾期則視
為放棄上述權利。
承董事會命
廣發証券股份有限公司
孫樹明
董事長
中國,廣州
2020年7月10日
於本公告刊發日期,本公司董事會成員包括執行董事孫樹明先生、秦力先生及孫
曉燕女士;非執行董事李秀林先生、尚書志先生及劉雪濤女士;獨立非執行董事
范立夫先生、胡濱先生、梁碩玲女士及黎文靖先生。
6
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
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GF SECURITIES CO., LTD.
廣發証券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776)
關於公司及相關人員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的公告
本公告乃根據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VA部項下內幕消息條文(定
義見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及上市規則第 13.09條
而作出。
2020年7月10日,廣發証券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及相關人員分別收到中國證
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廣東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事
先告知書》。
一、 本公司收到《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的情況
2020年7月10日,本公司收到廣東證監局《關於對廣發証券股份有限公司採
取責令改正、限制業務活動、責令限制高級管理人員權利監管措施的事先告
知書》(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2020]
1號),原文如下:
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
令第58號,根據證監會令第63號修改,以下簡稱《保薦管理辦法》)、《公司債
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債券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我局擬對
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暫停保薦機構資格6個月、暫不受理債券承銷業務有關
文件12個月、責令限制高級管理人員權利的監管措施。現將我局擬作出上述
監管措施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以及你公司所享有的有關權利予以告
知。
1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在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康美藥業」)2014年非公
開發行優先股項目、2015 年公司債券項目、2016 年非公開發行股票項目、
2018年公司債券項目、康美實業投資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可交換公司債券項
目中未勤勉盡責,盡職調查環節基本程序缺失,缺乏應有的執業審慎,內部
質量控制流於形式,未按規定履行持續督導與受託管理義務。上述行為違反
了《保薦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債券管理辦法》第
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
理條例》第七十條,《保薦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債券管理辦
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擬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暫停
保薦機構資格6個月、暫不受理債券承銷業務有關文件12個月、責令限制高
級管理人員權利的監管措施,其中責令限制高級管理人員權利的監管措施具
體為:限制時任分管相關投行業務的副總經理歐陽西領取2014年度、2015年
度、2016 年度基本工資以外薪酬的權利,限制時任分管相關投行業務的副總
經理秦力領取2017年度、2018年度基本工資以外薪酬的權利,已領取部分應
全部退回公司。
對此,你公司有陳述、申辯的權利。你公司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經覆
核成立的,我局將予以採納。如果你公司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我局將按
照上述事實、理由和證據作出正式的監管措施決定。
請你公司在收到本告知書後5個工作日內,將《告知書回執》(註明對上述權利
的意見)傳真至我局指定聯繫人,並於當日將回執原件遞交我局,逾期則視
為放棄上述權利。
二、 相關人員收到《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的情況
1、 秦力、歐陽西收到《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的情况
2020年7月10日,本公司執行董事秦力、本公司副總經理歐陽西收到廣
東證監局《關於對廣發証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限制高級管理人員權
利監管措施的事先告知書》(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
管措施事先告知書[2020]2號),主要內容如下:
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擬對廣發証
券採取責令限制高級管理人員權利的監管措施,限制時任分管相關投行
業務的副總經理歐陽西領取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基本工資以
外薪酬的權利,限制時任分管相關投行業務的副總經理秦力領取2017年
度、2018年度基本工資以外薪酬的權利,已領取部分應全部退回公司。
2
2、 秦力收到《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的情況
2020年7月10日,秦力收到廣東證監局《關於對秦力採取公開譴責、監管
談話監管措施的事先告知書》(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
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2020]12號),主要內容如下:
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債券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
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擬作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
一、 通過我局官方網站對你予以公開譴責。
二、 對你進行監管談話。
3、 歐陽西收到《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的情況
2020年7月10日,歐陽西收到廣東證監局《關於對歐陽西採取公開譴責、
監管談話監管措施的事先告知書》(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
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2020]11號),主要內容如下:
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保薦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的
規定,廣東證監局擬作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
一、 通過我局官方網站對你予以公開譴責。
二、 對你進行監管談話。
4、 陳家茂收到《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的情況
2020年7月10日,陳家茂收到廣東證監局《關於對陳家茂採取認定為不適
當人選監管措施的事先告知書》(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
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2020]3號),主要內容如下:
按照《保薦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擬作出如下監管措
施決定:
認定陳家茂為不適當人選,自監管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10年內不得擔任
證券公司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相關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3
5、 林煥偉收到《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的情況
2020年7月10日,林煥偉收到廣東證監局《關於對林煥偉採取認定為不適
當人選監管措施的事先告知書》(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
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2020]4號),主要內容如下:
按照《保薦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擬作出如下監管措
施決定:
認定林煥偉為不適當人選,自監管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15年內不得擔任
證券公司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相關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10 年
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債券承銷業務相關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6、 朱保力收到《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的情況
2020年7月10日,朱保力收到廣東證監局《關於對朱保力採取認定為不適
當人選監管措施的事先告知書》(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
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2020]5號),主要內容如下:
按照《保薦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擬作出如下監管措
施決定:
認定朱保力為不適當人選,自監管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15年內不得擔任
證券公司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相關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7、 肖晉收到《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的情況
2020年7月10日,肖晉收到廣東證監局《關於對肖晉採取認定為不適當人
選監管措施的事先告知書》(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
管措施事先告知書[2020]6號),主要內容如下:
按照《保薦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擬作出如下監管措
施決定:
認定肖晉為不適當人選,自監管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10年內,不得擔任
證券公司債券承銷業務相關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4
8、 林煥榮收到《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的情況
2020年7月10日,林煥榮收到廣東證監局《關於對林煥榮採取認定為不適
當人選監管措施的事先告知書》(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
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2020]7號),主要內容如下:
按照《債券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擬作
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
認定林煥榮為不適當人選,自監管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20年內,不得擔
任證券公司債券承銷業務相關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9、 許戈文收到《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的情況
2020年7月10日,許戈文收到廣東證監局《關於對許戈文採取認定為不適
當人選監管措施的事先告知書》(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
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2020]8號),主要內容如下:
按照《債券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擬作
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
認定許戈文為不適當人選,自監管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15年內,不得擔
任證券公司債券承銷業務相關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10、 李賢兵收到《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的情況
2020年7月10日,李賢兵收到廣東證監局《關於對李賢兵採取認定為不適
當人選監管措施的事先告知書》(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
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2020]9號),主要內容如下:
按照《債券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擬作
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
認定李賢兵為不適當人選,自監管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20年內,不得擔
任證券公司債券承銷業務相關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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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何寬華收到《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的情況
2020年7月10日,何寬華收到廣東證監局《關於對何寬華採取認定為不適
當人選監管措施的事先告知書》(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
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2020]10號),主要內容如下:
按照《債券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擬作
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
認定何寬華為不適當人選,自監管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20年內,不得擔
任證券公司投資銀行業務相關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對此,上述人員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其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經覆核成立
的,廣東證監局將予以採納。如果其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廣東證監局將按照
上述事實、理由和證據作出正式的監管措施決定。
上述人員需在收到《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後5個工作日內,將《告知書回執》
傳真至廣東證監局指定聯繫人,並於當日將回執原件遞交廣東證監局,逾期則視
為放棄上述權利。
承董事會命
廣發証券股份有限公司
孫樹明
董事長
中國,廣州
2020年7月10日
於本公告刊發日期,本公司董事會成員包括執行董事孫樹明先生、秦力先生及孫
曉燕女士;非執行董事李秀林先生、尚書志先生及劉雪濤女士;獨立非執行董事
范立夫先生、胡濱先生、梁碩玲女士及黎文靖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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