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2018年12月31日)
日期: 2019.03.2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2018年 12月 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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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安永华明(2019)专字第 61266642_G01号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18年 12月 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
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
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
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
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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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续)

安永华明(2019)专字第 61266642_G01号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年 12月 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赵 雅






中国注册会计师:何彦仪

中国 北京 2019年 3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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