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日期: 2018.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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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
监发[2003]56号)的要求,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审慎
查验,我们认为,公司一直严格遵循有关法规要求,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措施,避免
了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事项。
1、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不存在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经营性业
务往来除外)的情形;
2、截至 2018年 6月 30日,公司及下属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约 5.05亿元人
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约 0.6%,具体担保情况如下:
(1)经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控股(香
港)”)2013 年第 11 次董事会审议,同意广发控股(香港)为其全资子公司广发
证券(香港)经纪有限公司向汇丰银行申请 5000万港币(折合 0.42亿元人民币)的
银行贷款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 5000万港币及相关利息、费用(如有),
直至银行收到担保人或担保人的清盘人、接管人等的书面通知终止本担保书后一个
月为止。
(2)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同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
州第一支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发金融交易(英国)有限公司出具融资性保函或备
用信用证,公司将根据最终实际开立保函的金额为限承担担保责任,实际担保金额
为 7,000 万美元(折合 4.63 亿元人民币)及相关利息、费用(如有)。其中,4000
万美元的担保截至 2019年 9月 3日为止,3000万美元的担保截至 2020年 1月 31
日为止。
(3)2018 年 2 月,广发控股香港董事会决议,同意为其全资子公司广发全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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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有限公司在 ISDA、GMRA等协议项下向交易对手方提供担保。
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
供担保的情况,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亦无逾期担保和涉及诉
讼的担保。
3、公司未发生下列担保行为:
(1)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等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
供担保的情况。
(2)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未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50%。
(3)公司没有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4、公司长期以来能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外担保情
况符合有关规定和法定批准程序,并能按照相关法规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
信息披露义务。


独立董事:



杨 雄 汤 欣 陈家乐



李延喜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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