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独立董事关于2019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日期: 2019.08.3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2019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
会公告[2013]43 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分红相关规定的通知》(广东证监[2012]91 号)、《公司章程》和《公司分红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广发证券2019 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定数,2019 年半年度公司
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4,140,017,091.62 元,母公司净利润为 2,887,097,067.79 元,本年度可供分配利润为 21,391,730,314.21 元。
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取 10%法定盈余公积金 288,709,706.78 元,提
取 10%一般风险准备金 288,709,706.78 元,提取 10%交易风险准备金288,709,706.78 元,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每月从基金托管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托管费收入的 2.5%,资产托管业务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174,686.39 元,剩余可供分配利润 20,525,426,507.48 元。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机构字[2007]320 号文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中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部分不得用于现金分红,剔除可供分配利润中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部分后本年度可供分配利润中可进行现金分红部分为 20,525,426,507.48 元。
以公司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股份数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分配现金
红利 2.00 元(含税)。以公司现有股本 7,621,087,664 股计算,共分配现金红利1,524,217,532.80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 19,001,208,974.68 元转入下一期间。
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经营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
为,同意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并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杨 雄 汤 欣 陈家乐 范立夫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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